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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教育局:中小学就近入学新政解读(学区相关)

2018-02-23 半岛晨报亲子俱乐部



《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大连市教育局就该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与2007年出台的《大连市小学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大教〔2007〕15号)相比,新的学籍管理细则主要有以下几大变化: 



1

学生就近入学的依据


A.有房产证的需要提供的依据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

2.户口簿

3.实际居住地

注意:两证地址需要统一


在学生就近入学安排上,《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大教〔2016〕38号)中规定:“学校接收学生就近入学主要依据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和户口簿,学校根据上述两证并核实学生实际居住地后,接收由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学区内学生入学就读”。


B.贷款无证的需要提供的手续


因贷款购买住房而暂无房屋产权证者,须提供学生家长

购房合同、商品房交款专用发票、贷款保险单、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




C.以下六种情况由区教育局统一调配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调配:


1.无房屋产权证在其亲属或租赁他人房屋居住;

2.与其他人共有房屋产权证;

3.集体户口无固定住房;

4.在非住宅性质房屋居住;

5.因房屋动迁暂未回迁且无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居住;

6.其他情况。



学生入学需要提供的手续及几种特殊情况



01

普通情况需要提供的手续



提供居住证明、户口簿和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办理入学,同时提供有家长签字的户口簿学生一页的复印件(学校存档)。


02

亲子关系特殊情况


如果户口簿无法证明学生与家长亲子关系,须提供家长结婚证、学生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原件。


03

房产证和户口簿地址不一致


原则上要求户口簿与房屋产权证一致,因特殊原因两证不一致,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04

父母离异的


父母离异者,以生效判决或有效离婚协议中,对孩子享有抚养权一方的居住证明、户口薄等材料原件办理入学。


05

非本市户籍的


非本市户籍儿童少年入学时,除以上证件,须提供家长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等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对无房产而租赁房屋居住者,须提供与《大连市居住证》一致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06

无房或租房者


无房产而租赁房屋居住者,须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学生家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信息查询表》原件(与《大连市居住证》一致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变化


根据近年来该政策的执行情况看,由于各区市县的情况不尽相同,对不同的住房情况,哪些情况应当就近入学,哪些应当调配,市教育局不再做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学生就近入学安排工作。


那么,很多家长就问了,我在热点小学初中附近租房就可以进热点校就读了???一般情况下这种可能性是没有的。热点小学基本是没有空余学位的,所以在教育局调配时也基本无法实现调配到热点校。


在这种调配情况下,也有可能不会到离你住所最近的那个学校去就读。


2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三证变为一证:《大连市居住证》


2016年1月1日,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的第一项就是接受义务教育,即在进城务工人员已经取得《大连市居住证》的情况下,其子女也同时取得了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国务院要求,《细则》中简化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证件由原来的“三证”(《大连市居住证》、居住证明和务工证明)改为“一证”(《大连市居住证》),依法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

规范在家学习者的行为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增加了“未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的规定。 


4

对学生学籍信息采集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教育部确定的“谁采集谁负责、谁核办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学校是学生信息采集的责任主体,要严把小学新生和非一年级无籍在校生注册建籍时首次数据采集质量关,确保学籍数据的准确性”。小学入学时,根据家长填写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将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籍系统。初中一年级新生接续全国学籍系统小学毕业学籍信息。学生进入初一报到后,各初中学校要把在小学一年级时录入全国学籍系统的《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出来,请家长重新核实、完善学生基本信息。小学、初中均要将学生家长签字确认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原件永久存档。在这里,希望家长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向学校提供孩子准确、完整的信息,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信息核实、完善工作,以确保孩子在今后的学习和升学中,不会因为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各种不必要的麻烦。 


5

增加了“罚则”的内容  



》主要内容



01

如何办理缓学手续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当按时送其入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应由家长向学区内对口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大连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由学校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02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及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要保证其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需要。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专门师资定期对其实施送教上门,并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对极个别重度失能残疾儿童少年,由家长向所在街道(乡镇)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核准后免除其接受义务教育。 


03

学生转学有哪些规定 


《细则》规定,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学: 

①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市县)(不含市内五区)迁移。这里强调学生户籍和家庭住址必须同时跨省、跨市、或跨区(市县)迁移,这里的区(市县)不包含市内五区。 

②因购房家庭住址发生迁移且学区发生变化。这一条是①的补充,如果学生户籍和家庭住址是因为购房而发生迁移且学区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就可以转学,而且包含市内五区。 

③学生家长跨省、市、区(市县)(不含市内五区)工作调动。这里的区(市县)不包含市内五区。 

④随迁子女及其家长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市县)(不含已在市内五区就读的随迁子女)迁移。这里的随迁子女是指新发生的随进城务工父母一起来到城市的孩子,以前已经在市内五区就读的随迁子女,不得因为租房而使居住地发生变化作为转学的理由。 

⑤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或参加中考。不论是本市户籍的学生在外地上学,还是外地户籍的学生在本市上学,只要是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或参加中考,都可以办理转学(转进或转出)。 

⑥学生家长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以上几种特殊情况,可由学校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给予妥善安排。 

⑦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居住地发生变化。如果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凭房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以及实际居住地的居住证明和户口簿等证件,到居住地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咨询和办理。 

⑧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以下情况不可以转学


小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办理转学(回户籍地参加中考除外)。

这一条规定,是指除回户籍地参加中考,小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或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都不办理转学。 


04

如何办理转学 



《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对本市和跨市转学程序分别做了具体规定: 

 本市转学程序:学生家长向现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家长持该表及居住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先后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全国学籍系统完成核办。 


从外地转入本市,学生家长持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户口簿、居住证明以及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印章的学生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到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全国学籍系统完成核办。核办完成后,转入学校通知学生报到入学。跨省转学的,待学生入学报到后,由转入学校调取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从本市转到外地的,家长持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盖章的《转学联系表》以及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印章的学生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接收学生入学。


05

不同学制跨省转学是怎么规定的



不同学制跨省业务办理,应按照一至九年级进行对应,原则上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06

复学手续怎么办



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须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来班级学习。一学年内因休学连续停课2个月以上或累计停课3个月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到下一年级就读。


07

学生出国怎么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申请并核办,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办。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办理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08

关于毕业证发放的有关规定 



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颁发。凡是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并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毕业升学考试者,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获得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毕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毕业证书;毕业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因缓学、辍学、中途自费出国留学等原因未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达不到毕业、结业要求者,学校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学业证明。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予补发。学生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出具学习经历证明。


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转入承担相应义务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学校;解除刑事处罚的,学籍转回原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并通过学籍系统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不提倡跳级。


第三十七条 

初中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体育单位(学校)招生,须将招生计划和申请报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将招生名单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协调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办理转学。


提示:文件完整内容及相关表格下载请点击文章左下角阅读原文。



来源:滨城家长会根据大连教育局文件及半岛晨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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