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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在给香港司法壮胆撑腰?

铁血军事 2020-02-22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蒋校长 Author 蒋校长

文 | 蒋校长

非知名军网铁血网创始人,五道口男子技校辍学,军品材料砖家;微胖界军宅戴表,懒癌强迫症晚期;女军迷之友(自认),战忽局临时工。

01 香港24小时

11月以来,香港“黄尸”暴力活动加剧。暴徒们袭击无辜市民,冲击大学校园,严重干扰香港社会正常生活。


11月12日,暴徒侵占香港中文大学,与警方发生激烈对峙。而后,暴力活动向其他大学蔓延,一周之内,香港大学、浸会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相继“沦陷”。暴徒们肆意破坏校园,逼迫学生罢课,大学校园相继瘫痪。


11月14日,暴徒集中到香港理工大学,在校园内筑起“堡垒”,当晚就与警察发生激烈冲突。


11月16日,驻港部队自发组织清除路障。强烈示警暴力示威者。


11月17日,香港市民在香港理工大学周围自发清理路障,与校园内的暴徒发生冲突,防爆警察随后赶到,双方激烈冲突,交锋一直持续到晚上。


当天,港警重兵包围香港理工大学,将“黄尸”暴徒的核心群体死死围住,以经典的“围点打援”战术对“黄尸”发起“围剿”。“激战”持续一昼夜,陷入绝望的“黄尸”以高密度的燃烧瓶上演着最后的疯狂。

像不像现实版《全境封锁》?持续五个月的香港暴力示威活动,迎来了对暴徒的最后清算,大家马上就要长出一口恶气了。可是,香港又迎来了更加疯狂的24小时。

11月18日,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突然裁定《禁止蒙面规例》“违宪”,舆论一篇哗然。要知,在国家宪制下,作为地方法院的香港高院并没有违宪审查权,《香港基本法》的全面和最终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判断香港地方法律是否与《基本法》相抵牾,这也是《香港基本法》第158条明文规定的内容。

香港高院此举,不仅是在明目张胆得为暴徒撑腰,更是挑衅国家司法主权,挑战宪法权威。

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表谈话,表示严重关切。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1】

然而香港大律师公会当天晚上就发表声明,宣传人大常委会的表态“在法律上是错误的”,“破坏了基本法赋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同一天,美国国会参议院审议通过“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公然插手香港事务,干涉中国内政。

一天之内,香港本地的反中势力和暴力活动的幕后黑手同时撕下伪装,在他们的“炮灰”行将灭亡之际,将矛头直接指向内地。

24小时之内,香港暴力活动之性质已全然变化。这已不再是一港一城的局部问题,从香港高院的荒谬裁决开始,相关反华势力就已准备好将黑手从香港伸向内地。

▲ 对此,中方“六箭齐发”表示强烈谴责和坚决反对

一系列事端恰好伴随着暴徒的末路,伴随着国际空头的式微,在明暗两个战场上,港警和“国家队”都在取得关键性胜利,但越是最后关头,敌人越是疯狂,如今我们直面的不仅是搞乱香港的“颜色革命”,更是美国霸权支持下的英美秩序扩张,香港只是跳板。

02 法系之争?秩序之争?文明之争?

要搞清香港这24小时里的玄机,还是要从香港高院荒谬的裁决说起。

这一事件引发舆论强烈反应,街头巷尾,妇孺皆知,人人都觉匪夷所思。我们在中学政治课上都学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拥有立法权。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且宪法解释权属于被动权力,须由国务院等国家机关提案要求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才会进行宪法解释。

《香港基本法》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权威来源是人大立法。香港高院也是地方法院,在位阶上低于最高法院,根本没有权力去裁决香港地方法规是否“违宪”。这是每一个中国人根据常识就能判断出来的事情。香港高院此举,明显在越俎代庖,蓄意破坏宪法权威和司法主权的统一性,潜在逻辑是否认香港受制于中央司法管辖。

这是要“造反”?是谁给香港高院这种勇气,公开挑战国家宪制?究其逻辑,还是源于香港那个普通法系(或称海洋法系)传统。

世界上关于法系划分有两个不同的标准,其一是根据文明特征将人类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五大法系,即海洋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其二是二战后根据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划分为社会主义法系和资本主义法系。古代中国一直延续着自成一脉的中华法系,直到近代中断并消亡,清末立宪到民国的法制构造转而效仿大陆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则依据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如果将两个不同的标准并列,中国既倾向于大陆法系又倾向于社会主义法系。

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而言,英美普通法在常识之外。香港作为一个高度国际化的“法治社会”,拥有高度专业、严密和复杂的法律事务体系,而且背靠全球普通法国家和地区,与欧美的普遍价值高度吻合,让香港一下子接受“社会主义洗礼”是不太可能的,更何况这也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而且,普通法与内地社会主义法系的区别,不仅仅在于成文法和习惯法的法律形式,或者循例判决、法官立法等技术操作,更重要的是,普通法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其产生与发展都有自己的法哲学逻辑,甚至背靠英美专属的意识形态。

就宪制的问题上,普通法思维就有着不同的理解。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写在纸面上的宪法不是宪法的全部,权威性文本只是最高宪法的一个构成要素,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也不是仅仅基于条款意义本身,解释意义的产生,一定要结合解释者(法官)的理性(Reasonableness)【2】。

通俗的说,就是立法机关弄出一部法律法规出来,必须得经过普通法法官“开光”,不然法官就有权把这部法律否了。

在普通法传统看来,宪法权威并不完全来自立法机关,而是理性与权威的微妙结合【3】,就算最高立法机关拥有立法权,其创制法律同样要受到“法律规则(Rule of law)”的限制,这个“法律规则”其实就是指普通法的一般原则。

按照英国法学家阿兰(Trevor Allan)的说法就是:“普通法先于其定义和规范的最高立法权威。【4】这一理论在英国备受追捧,甚至连政府都表示赞同。

可想而知,在香港高院那群法官的脑回路里,不仅自己能根据“理性”给宪法解释“开光”,甚至还有可能把自己的地位摆得比全国人大还要高,就差飞上天,和太阳肩并肩了。从想法落实到行动,就是我们看到这一出“荒诞剧”。

如果照这么说,岂不是法律的地位比主权还要高?在普通法的思维模式里确实如此。在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的视角下,法律权威源于最高立法机关,司法权威来自国家主权。但在普通法那里,这个逻辑可能是颠倒过来的,这也就是普通法的法律至上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权力服从法律。【5】但问题在于,一旦法律高于主权,那么这种法律的实定效力从何而来?最终只能归结于形而上的道德规范和个人的“良知法庭”。

不过这种观念也不是英美国家与生俱来的,其精神起源可能来自17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之父爱德华·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柯克本人就是个普通法法官,由于普通法的特质,法官除了断案,还要撰写判例集,记录案例和审判过程中形成的理念原则。法律至上的精神源自他对“邦汉姆医生案”(The Bonham Case)的记录。

这个案件的原告是一位医学博士,名叫托马斯·邦汉姆。他控诉伦敦医师行会对他实行非法监禁。医师行会之所以敢监禁他,是依据国王亨利八世(Henry VIII)颁布的特许状,这部特许状得到过定制法的认可和重申。而邦汉姆医生因为医师资格考试不通过,涉嫌无照行医,就被医师行会逮起来了。【6】

在该案件中,柯克全力支持邦汉姆,并写下:“当一项议会的法令有悖于共同权利和理性或自相矛盾,或不能实施时,普通法将其予以审查并裁定该法令无效。【7】

换言之,柯克不打算承认国王特许状及已有法律的有效性,因为他觉得该法律不符合普通法原则。

柯克将普通法原则置于法律和王权之上,有其时代背景。柯克生活的时代正是詹姆斯一世(James I)统治时期,詹姆斯一世来自苏格兰,崇尚绝对主义君权观念,当时王权与反对派贵族的斗争异常激烈,而柯克就站在反对派的阵营里。

詹姆斯一世用天主教信仰和教会法来论证自己君权至上的观念,而柯克就用普通法原则来抗衡。表面是王权与贵族的冲突,背后也是普通法与教会法两种不同秩序的竞争【8】。

不过,柯克的这一主张没有在英国形成稳定制度,反而是美国先行一步,接纳了普通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在英国留下的殖民地法律和特许令状制度,以及成文宪法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创建了违宪审查制度【9】,以普通法对权力的意志进行裁定。

所谓“违宪审查”,就是这帮香港法官想要做的事情。别看他们搞出这样一个“违宪”裁决貌似荒唐,如果不及时阻止他们继续倒行逆施,他们就会以实际行动复制美国的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对香港社会的“和平演变”,更是对香港政法制度的“和平演变”,最终将摧毁一国两制。

由香港而嵌入国家司法主权框架下的普通法,在法理上与社会主义法系存在根本性矛盾,两者处于竞争关系而非协作关系。英美正是抓住了这一点,不断在香港滋事,以此扰动中国政局。

说白了,表面上一层法系不同的伪装,本质上却是两种秩序,乃至文明和民族之间的激烈对抗。

毕竟在历史上,普通法就是在不断的斗争中才扩张到全世界的。12世纪,普通法与教会争夺司法管辖权,16世纪,普通法又与来自欧洲大陆的罗马法传统抗衡【10】。英美霸权全球扩张的过程中,普通法在全球扩散,并与当地秩序发生竞争。所以不扒掉联通英美霸权的“网线”,香港乱局很难根治。

普通法的许多司法习惯很难复制,无论是具体操作还是培养人才,效率都不高,但却能在全球不断扩张,显然不是全靠比较优势,更多是背靠霸权主义的意识形态扩张。也就是说,普通法中包含了与霸权主义相协调的扩张性因素。

比如普通法中隐藏的清教主义,清教主义将个人良知和个人判断放在第一位,认为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合法控制他们【11】。这就是为什么普通法传统下,审判要靠法官的道德和良知,也是为什么哪怕香港暴徒杀人放火都可以逃脱惩罚,因为法官可以不看结果,觉得暴徒个人良知没问题就好。

▲ 香港市民遭暴徒当街淋烧一案11月20日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审讯。

案件于20日上午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提堂,两人获准保释。

这种清教法律传统自始至终还带着盎格鲁撒克逊民族主义色彩。在16、17世纪的法律秩序竞争中,普通法一直都是英美民族用来反对教会法世界性权威、反对天主教法学家普适理论的武器【12】,说白了就是“盎撒特色”对抗当时的“普世价值”。

时至今日,当年的“盎撒特色”摇身一变成为新“普世价值”,但是其民族主义的内里并未消退,所以“双标”才是正常操作。虽然普通法强调法律至上,但很显然普通法原则以外的法律都不是“法律”,比如中国的法律,莫说中国法律是14亿人的共同意志,哪怕是140亿人的共同意志,可能都不如14个普通法法官的“理性”。秩序冲突的背后,明显是文明与民族的冲突。

以前,在共同行为规则的框架下,大家还能和平相处,但如今愈发恶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以及西方内部危机的全面爆发,国际间的矛盾和冲突愈演愈烈,一夜之间图穷匕见,意料之外,却是情理之中。

03 霸权主义的“法案霸凌”

在国家强势反击乱港势力的同时,美国国会参议院在关键时间节点上快速通过《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以国际霸权为香港内部的反华势力撑腰,似乎是在变相支持“黄尸”和香港高院的行为。

美国政局目前仍因总统弹劾案,被民主党搅合得沸沸扬扬,诸多因素自顾不暇之中,美国政客们还能统一意志,隔着太平洋操心香港,搞长臂管辖,可见在他们的认知中,对中国的秩序竞争和权力竞争早已是共识了。

随着中国多个政府部门的连续反击,美国在涉港问题上高调“法案霸凌”,无疑将加剧香港局势的复杂性。但也表明,美国确实是坐不住了,如果香港惨败,美国也许会元气大伤,已经有人开始根据香港金融战和美股的状况推测明年美国的经济形式了。

至于美国会不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可以静观后效。但美国一贯的“法案霸凌”行为与美国霸权主义的秩序扩张从来都脱不开关系。

粗暴干涉他国内政,以国内立法干预他国事务,这确实是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不过美国似乎也不在乎这个,翻一翻海牙国际法庭的案底,起诉美国的案例不胜枚举,留给美国遵守的国际法条款已经不多了。

但讽刺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已将国际习惯法作为“本土法”的一部分。而美国的宪法中还有授权国会“界定和惩罚违反国际法的罪行”【13】。

毕竟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现代共和国,美国从诞生之初,国家精神中就包含着操心别人“闲事儿”,关注世界人权和自由的基因。这是美国人赋予自己的道德义务,所以在自己立法机构里通过涉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案,也是“常规操作”。

而且,美国国会两院通过一个他国法案还不算最“神奇”的操作。1996年,美国国会曾通过制裁缅甸的《缅甸法》,而这项法案通过前三个月,马塞诸塞州的州议会就已经通过了一个类似的法案【14】,也就是说,美国一个州议会都能立法制裁一个国家。

如果这还不算横行霸道,那世界上还有什么行为算横行霸道呢?

美国之所以毫不顾忌地到处“长臂管辖”,除了仰仗全球霸权有恃无恐,还是因为自己站上道德制高点之后,再通过利用普通法原则为自己制造法理依据,而且美国还经常直接参与国际习惯法的创制。

诚然,普通法的法律至上可以捆住其他国家的最高权力,让那些国家内部的“人权”、“自由”暴徒为所欲为,但如果相同的原则套在美国自身头上呢?难道美国就可以自己又当立法者,又当裁判员,还当执行人吗?这不就是打着“国际法治”的旗号强行秩序输出吗?

所以,面对美国的“法案霸凌”,中国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一同发声,甚至《新闻联播》都破天荒的“十二连击”。无非就是要正告美国政客,你们有国会两院的利益共识,我们有14亿人的共同意志。

“朋友来了有好酒,豺狼来了有猎枪。”我们正直面的,不是香港或者其他一城一地的得失,而是整个英美秩序体系的混合型扩张,今天是贸易,明天是科技,后天是金融,甚至到了国家宪制和文明秩序的层面,霸权主义不仅要掀翻这个由无数人民鲜血缔造的共和国,还要颠覆整个中华文明。

不过,希望美国政客们做好心理准备,他们的美梦可能要破裂得非常痛苦。毕竟从历史经验上看,中华文明绵延了5000年,虽然中华文明的秩序精神少有扩张性,但在生存面前,却保持着冷静和高效。群敌环视、危机四伏,只会加速一个民族的团结和成长,“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道理孟子两千多年前就悟出来了。

香港乱局之中,似乎也埋藏着破局之机。香港的桥梁作用不仅限于改革开发初期的经济红利,作为中华文明与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交融之地,香港给中华文明创造了观察和理解普通法秩序的便利条件,这不仅可以让我们获得从敌人内部攻克堡垒的关键手段,而且其有益成果将帮助我们更快走向星辰大海。

注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就香港法院有关司法复核案判决发表谈话》,2019.11.19

【2】Allan, T.R.S. Text, Context and Constitution: The Common law as Public Reason. Common Law Theory, Edlin, Douglas E (e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3】Allan, T.R.S. Text, Context and Constitution: The Common law as Public Reason. Common Law Theory, Edlin, Douglas E (e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4】Goldsworthy, Jeffrey. The Myth of the Common Law Constitution. Common Law Theory, Edlin, Douglas E (e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5】徐祥民,李瑶.普通法传统与违宪审查制度的形成[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2):34-38.

【6】于明.法律应遵从“普遍的权利和理性”——1610年英国“邦汉姆医生案”的启示.法治日报,2016.12.15

【7】徐祥民,李瑶.普通法传统与违宪审查制度的形成[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2):34-38. 此句出自爱德华·柯克的私人判例集《柯克报告》第八卷之中。

【8】Smith, David Chan. Sir Edward Coke and The Reformation of the Laws: Religion, Politics and Jurisprudence, 1578-1616.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9】罗斯科·庞德 著.曹相见 译.《普通法的精神》第一章 封建传统.上海三联书店,2015

【10】罗斯科·庞德 著.曹相见 译.《普通法的精神》第二章 清教主义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2015

【11】罗斯科·庞德 著.曹相见 译.《普通法的精神》第二章 清教主义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2015

【12】罗斯科·庞德 著.曹相见 译.《普通法的精神》第二章 清教主义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2015

【13】《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10项

【14】巴里·E·卡特.艾伦·S·韦纳 著.冯洁菡 译.《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在美国.第三节 习惯国际法.商务印书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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