炳叔推荐《法律雇佣兵》
炳叔 知名IT评论人
推荐语:
在一个信仰缺失的年代,我们到底应该信仰什么?
法律其实不是一种信仰,它是一种工具,揭开面子,打工即是卖身,法律也是打工。在律师眼里,正义就是一桩生意。
但就跟生意也有社会意义一样,律师的最高境界就是把生意做成道义。So,您请的律师,越是跟您做生意,您越能得到更多正义。
这里面存在的逻辑与金钱有关,与道义无关。互联网带来了透明开放,中国的民主很大程度与互联网的开放程度有关,互联网为人民的权益提供了一种社会环境,这里面体现出来的开放、透明是一种大的道义。
法律雇佣兵
文/娄耀雄
律师得是个明白人儿。靠让别人明白挣钱,自己首先要明白。可是,有时候,明白既无趣,又残酷。太明白了,人生就不幸福,因为幸福总在懵懂间。因此,律师要学会装糊涂——明白是能力,糊涂是境界。那么,对别人总是那么明白的律师,对自身明白吗?
律师·牧师·商人
人要靠满足别人的某种需求才能生存。这话不假:科学家通过对自然界的解释满足人的求知需求、艺术家通过创造意境满足人的审美需求、牧师通过解释来世及其与今生的联系满足人求心理安慰的需求、马戏团通过表演难以完成的动作满足观众猎奇的需求。那么,律师满足了人的什么需求呢?律师通过将委托人的行为解释成符合现行规则体系,满足了委托人对其行为进行正当化的需求。一旦这种正当化被官方认可,借助法院执行庭的帮助,“正义的故事”中的“正当的行为”立即就会变为现实的利益。从这点来看,律师和科学家、艺术家、牧师及马戏演员都有类似之处:
科学家用逻辑的规则解释世界,并通过不断试错的“特殊性”(例外)补充、更改规则本身;律师用价值的规则解释行为,并通过不断被加固的“共性”(判例)来补充、更改规则本身。科学家用自然规则(定理、定律)建构了一个自洽的逻辑体系,并企图通过该体系涵盖一切事物,所有不能用这个体系解释的事物都会被用来重新修葺这个体系,使其日臻完美。法学家用价值规则(公平、正义、效率)建构了一个观念的法律体系,并企图通过这个体系规范一切人和事,所有不能用这个体系规范的个案都会被用来重新评估这个体系中某个规则的正当性、进而修订该规则,使其日渐合理。
牧师满足人们对善的需求,律师满足人们对正义的需求。为了让自己接受自己,人们时常需要把自己的所作所为解释为正当——善和正义,否则既会让自己讨厌自己也会招致功利性损失。获得心理平衡,愉快地接纳曾经不可饶恕的自己——这是牧师帮你做的;推卸责任、获得利益或者减少损失——这是律师帮你做的。牧师告诫人们:你是善的,即使你曾经恶过,只要忏悔,还是可被宽恕;律师告诫人们:你是正义的,起码是不被正义惩罚的,即使你认为自己不正义,只要聘请我去讲你的故事,就能说服陪审团相信你是正义或可被正义宽恕。
然而,在对社会系统贡献方面,律师和商人又显示出了重大区别:如果把社会看做一个黑匣子(按照系统论建构的系统),商人并没有改变系统中的财富总量,只是改变了财富在系统中的分布。商人对于财富总量没有贡献,只是凭精明和勤劳把别人的财产合法地聚拢在自己身边。而律师对黑匣子内的正义总量却是有贡献的——其推进制度变革,导致系统内正义总量的增加。所以,律师不仅改变了正义的分布,还通过制度变革生产新的正义。律师在个案中改变正义的分布,对当事人的功劳是巨大的,但对于社会系统的意义并不大。如果放到历史长河中,这个作用可忽略不计,因为每天都有不计其数的正义被破坏和被恢复,单次正义的恢复对于整个系统的贡献如沧海一粟。律师对社会系统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推进制度变革上。伟大的律师都不是由于个案的精彩而名留青史,而是通过个案促进制度变革,为身后规则体系的完善做出贡献。
信仰
正义可以成为信仰,像人体炸弹和革命者,而法律只是养家糊口的营生。法律信仰是不存在的,即使有苏格拉底之死,也不能说明它存在过。信仰是超越生命的,放弃生命捍卫的才是信仰。比如,为美而宁死整容的人,其将美作为信仰。如果将生命价值看得高于一切,则没有信仰可言,因为没有什么不可以为了生存而放弃。
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工具,其工具价值是一切其他价值(比如程序价值)的基础。既然是工具,就会有好有坏(比如恶法),使用工具的效果也有好有坏(比如冤案)。法律的工具主义价值观注定了它无法承载信仰的重任。试想,会有人把斧子作为信仰吗?为了斧子可以放弃生命吗?
那么,苏格拉底又是为什么死的呢?他不像柏拉图描绘的那样,为了法律信仰而献身,而是出自认赌服输的普世价值观。他选择了法律,法律判决他死,他要捍卫他的选择,所以用生命捍卫诚信的至高无上。苏格拉底坚持的只是说话算话的美德,而非法律信仰。试想,如果当初他选择了抽签,抽中了死,他也会死的。所以,他是为了捍卫诚信而死,而不是为了捍卫法律。法律是工具,不值得捍卫。按照柏拉图的《理想国》,人治优于法制,只是由于找不到哲学王实施人治,退而求其次才选择了法制。如果可以找到哲学王,法治随时可以被放弃。法治和人治分别是两种管理社会的工具,只要能把社会治理好,用哪个都行。没有什么工具值得人们用生命去捍卫。
法律不是任何人的信仰,当然,也不是律师的信仰。
伟大
中国可造就伟大的律师吗?这是一个比问题本身更宏大的问题。就像中国学生在国际数理化竞赛中得奖无数,长大后却没有人拿诺贝尔奖一样,中国的法制形式日臻完备、法律数量与日俱增、争议案件蒸蒸日上,法律工作者中却无法孕育出伟大。社会中的稀缺资源(比如正义资源、权力资源)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分配的,但决定分配结果的却不是法律。
伟大的律师一定诞生在法治时代,在规则至上的环境下。律师能不能伟大,要从其执业环境说起。我们没有像奥斯丁、萨维尼、椰林、凯尔森、哈特、富勒、德沃金一样伟大的法学家。法律的精神在于民主自由,集权只能培养“伟大”的皇帝。在官本位环境里,法学家趋炎附势于权力,以被御用为荣尚,以学而优则仕为理想,以进入体制内参与权力运作为追求。
在高校,有的法学教授瞄准院长、校长、会长的位置勾心斗角,无暇潜心治学。浮躁的学术环境下,谁的势造得大,谁就是领域的老大,谁就能拿到大项目、大基金资助,媒体就请谁作专家。名利双收的同时,被冠以一代“学者”。
然而,“伟大”呢?伟大是死后的事,与生前的名噪无关。伟大是死后的事,与生前的门庭若市、挥金如土、位高权重、声势显赫无关。伟大产生于多数拥戴者的利己和少数被拥戴者的利他之间的反差。人是自私的动物,伟大的人却超越了自私的本性,成了利他主义者。“伟大”是多数人给利他主义者加封的谥号。因为群众是最自私的,他们只愿意把“伟大”送给关心他们、爱戴他们、为他们献身的利他主义者——诸如耶稣、胜雄甘地、雷锋。伟大的必要条件是将利他做到执着、甚至献身的程度。
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轰轰烈烈地成就大事业、可以成名成家成国王,但不会被后人封为伟大。独裁的领袖终究会被唾弃,无论多少人说他不朽;踩着白骨上台的将军最后也是一堆白骨,无论征服了多少疆域;欺骗民众的统治者终究会被赶走,无论当初的誓言多么豪迈。伏尔泰说过,“倘若伟大是指得天独厚、才智超群、明理诲人的话,像牛顿先生这样一个十个世纪以来杰出的人,才是真正的伟大人物;至于那些政治家和征服者,哪个世纪也不短少,不过是些大名鼎鼎的坏蛋罢了。”
有信仰者不见得伟大,比如为自我牺牲的殉情者、整容者。但伟大的人通常都会有信仰,信仰可以支撑着他们将利他做到极致,甚至放弃生命,比如董存瑞、哈马斯的人体炸弹,都会被其保护的民族加封为“伟大”。没有信仰的时代,也可以诞生伟大,虽然利他者达不到奉献生命的程度,但长期的执着也可以换来受益者的加封,比如山东招远八十八岁的刘盛兰老人十几年来省吃俭用,用捡垃圾的微薄收入资助了上百名贫困学生。
伟大不是今生的显赫,而是后世的流传。律师调动资源、挣大钱可以成为大律师,但不是伟大的律师,因为他只是为了自己;而那些代理公益诉讼、推动制度变革,以及为被拆迁人、上访者、下岗职工、冤案受害人等弱势群体呼号呐喊的小律师却可能伟大,虽然他们无名无利,甚至自身挣扎在生存的边缘,但他们是利他的,并且执着着。
如果抛弃了推进制度变革的理想,律师对社会的贡献就和商人一样了:在离开人世的时候,商人会自豪地对着财富说:“这就是我的价值,我改变了财富的分布。因为我的存在,财富的流动更接近或者远离分配正义。”律师会对着案卷说:“这就是我的价值,我改变了正义的分布。因为我的存在,社会正义被分配得更接近或者更远离实体正义”。商人死后,聚拢的财富被继承、捐赠、充公,通过各种方式又被分散,他好像没有来过这个世界。律师死后,原来的争议烟消云散,新的纠纷不断滋生,他曾促成的正义分配方案沉睡于卷宗,新的不正义随时产生,等待新的律师去说服新的权威分配者。律师仿佛也没有来过这个世界:带着屡立战功的成就感、精英阶层的自负、挥霍财富的快感、出镜时别人艳羡的目光,他们被淹没在历史长河中。他的墓碑上写着——
法律雇佣兵
你赢了
雇主因此告别了战争
开始享受和平
而你,必须离开
寻找新的战场
你的职业是替人打仗
打赢不是你的人生
只是你的生计
战争是别人的手段
却是你的生活
总有一天,你打不动了
躺下才算退休
你没有归宿——
只有故事的结束
也没有属于自己的胜利——
无数的胜利属于雇主
你身下案卷如山
那是你为自己精心装订的坟
里面没有一个自己的故事
你却为每一个故事献身
上路吧
也许身后的世界还有战场供你驰骋
不过,你带不走雇主赏赐的豪宅名车
也带不走故事里的恩怨情仇
甚至带不走你的斗志、激情和无畏
你戎马一生
可这时却孱弱得打不过风
任它带走你微弱的喘息
托起你弥留的眼神
吹散你飘忽的记忆
吹到离你很远很远的一座土山下
你从未听说过的一群蚂蚁那里
它们和你共用了时间和空间
却活在另一个世界
当然,他们也没有听说过你
只是你们干着相同的职业——
一样地敬业、忙碌和执着
一样地为别人的得失而厮杀
一样地不知道从何而来、又去向哪里
而现在,你到了终点
他们正奔波在路上
节选自《中论文德律师事务所》
2011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