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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发布,评估机构不得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附指引全文)
1.所在地京籍老年人相对聚集,集中提出评估申请;
2.所在地与本市互认评估结论;
3.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与评估机构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1.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的;
2.疾病、外伤等导致的瘫痪(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3级)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长期医疗护理的;
3.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等慢性疾病,需长期医疗护理的;
4.综合能力评估时,处于昏迷状态;昏迷人员若意识转为清醒,应重新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