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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人民的名义》,你需要知道的股权质押知识

2017-04-15 台州市场监管 红盾论坛


 要问这阵子啥剧最火

相信很多人会一致说出《人民的名义》来

小编和同事们也被强势圈粉了

在剧情层层推进的同时

揭开故事序幕的大风厂股权问题

也引起了市监君们的关注和讨论

先来说一说,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根据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以公司的股权出质给本公司、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等三类股权属于法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也可约定股权不得出质或转让。


再来说一说,法定代表人蔡成功对工人们持有的股权到底有没有处置权?

 

                

根据剧情设定,蔡成功拥有大风厂51%股权,剩余49%股权由职工享有。因职工人数众多,大风厂成立了持股会,并选出持股人代表。


大风厂每年向银行贷款用于经营,基本都是新贷还旧贷。在等待新贷款期间,大风厂为应急向山水集团借了5000万元资金作为过桥款,偿还银行贷款,同时以大风厂的全部股权作为质押。


按照《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蔡成功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是没有权利将大风厂的股权质押的,质押合同也是无效的。

 

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分歧在于,山水集团认为这部分股权“已经工人持股会授权”;大风厂则称“质押时授权手续是假的”。


假设股权质押是有效的,如果真还不了钱,那么最后股权是不是直接都归山水集团所有了呢?

按照《物权法》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担保法》亦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有这样的约定,该约定是无效的。

故:在大风厂无法偿还债务时,山水集团不可能通过质押合同直接获得出质股权。而要实现质权,山水集团拥有的权利只是优先受偿权。


按照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折价、拍卖和变卖,都涉及股权的转让,因此必须遵循《公司法》的股权转让规定。

根据《公司法》,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故:山水集团要想取得股权,还需要走很多程序的。



最后说一说,工商局是怎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


这个授权手续是不是作假,如果要作为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应该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2016年度 

台州市出质股权总额:

347566.6191万元/万股 

被担保债权总额:

1960414.4923万元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从上可知,股权所在公司章程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材料,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仅针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无需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也无需收取根据章程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并进行审查。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或转让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由出质人告知质权人,并按照章程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工商部门对质权合同的审查

主要针对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而不需要对质权合同所有的内容进行审查 

为什么?

一是工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而不是合同登记机关。质权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生效,无特别规定的质权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的职责是依据申请书、质权合同等材料记载的出质人、质权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股权出质数额等登记事项进行股权出质登记,而不需要对整个质权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二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上已经载明要求出质人和质权人承诺的内容,就是为了强调申请人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如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设置了出质撤销登记,如质权合同经司法程序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工商部门依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三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这一条款既明确了登记办理的时限,体现了高效、为民和便民的要求,实际上也明确了登记办理的原则,即只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部分参考:腾讯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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