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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局长解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7-11-11 红盾论坛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亮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如何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妨碍公平竞争的新现象、新问题相继出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中有哪些亮点?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完善了“经营者”的定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营利性”要求,与《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规定基本一致,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

  新增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经营活动的规制。

  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今后,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开展虚假荣誉评比等行为,将受到查处。

  修订完善了关于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对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商业活动的标识行为,均作了规定,对打击仿冒混淆的规定更为全面和完善。同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与《商标法》实现有机衔接。

  更加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明确了商业贿赂中争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目的性,限定了受贿人范围,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厘清了商业贿赂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的界限,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活跃。

  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罗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拒绝、妨碍调查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创新性地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用到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法律责任中。

  问:“傍名牌”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傍名牌”等混淆行为的概念作了明确。请问新法第六条市场混淆行为(仿冒行为)的要点是什么?

  答: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修改之处:一是商业标识的范围更加广泛;二是对“混淆行为”的界定更加合理,除了包括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还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是衔接了《商标法》,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这一情形,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制。

  问:一些先注册的商标被他人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在实际使用中,销售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导致市场混淆。这种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如何规制?

  答:当前,市场上有很多产品似曾相识,不同产品的商标、字号或企业名称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消费者会认为是同一家公司的产品或者同一个生产者。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利用不同类别的商业标识制造市场混淆的行为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合法经营行为的保护力度。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衔接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任何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而产生的市场混淆行为,都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相信通过法律的修订完善和未来执法办案的加强,这种现象能得到有效规制。

  问:现在的网红店在特定网民中很火,这算不算“有一定影响”?如何规范这些网红店在网络上的竞争行为?

  答:“有一定影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具体要结合商业标识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产品的广告宣传和实际销售、行业排名、获奖情况等因素进行个案判断。

  不管是网红店还是实体店,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商业标识,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都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样,不管是网红店还是实体店,其网上和网下的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内容。一年一度的“双11”即将到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怎样的监管措施?

  答:“双11”网络促销涉及面广 41 36496 41 15231 0 0 3599 0 0:00:10 0:00:04 0:00:06 3599影响大,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和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对网络集中促销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管,一直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今年10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双11”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加强网络市场监测监管的通知》,对即将到来的“双11”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加强监管。

  当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外一种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针对上述情况,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第九条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也就是说,今后除了经营者对自己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行为,也将受到查处,网络水军、职业差评师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处罚。

  问: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关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有哪些做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做了哪些完善?

  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基础和前提。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与重视。特别是在我国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营商环境的今天,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删除了“营利性”要求,使得失败的实验数据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增加了“欺诈”的内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目前,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更加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事先保护和预防泄密的发生,指导帮助企业增强商业秘密保密意识,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创新发展,巩固创新成果。

  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广告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如何衔接?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性法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厘清了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保持了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一是与《商标法》相衔接,删除了有关商标侵权的规定,对《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增加相应规制条款。

  二是厘清了与《广告法》的关系,对经营者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进行虚假宣传,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三是删除了有关公用事业单位限制竞争、行政垄断、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规定,实现了与《反垄断法》的清晰划分。

  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增加了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条款,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未来如何适用该条款对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正当竞争进行监管?鉴于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如何实现有效监管和协同监管?

  答: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增加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互联网此类行为的特点是,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技术的特殊性导致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竞争更容易产生权利边界不清的问题。如何厘清合法与非法、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还需要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和分析。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综合考量技术进步、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作出判断,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

  互联网领域的竞争判断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自身监管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广泛运用各方面资源,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局面。

  问:关于商业贿赂,新法条文修改有哪些新变化?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答:商业贿赂严重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应当前市场竞争状况,对商业贿赂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明确了商业贿赂中争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目的性,突出了商业贿赂对商业活动的不良影响,即强调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条的谋取竞争优势是指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诱使受贿人作出违背其职务廉洁性或者违背其他一般商业道德的行为,而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限定了受贿人范围,有力禁止“泛商业贿赂化”,体现了对市场行为的审慎监管的态度,保护新出现的交易模式和市场创新。本条受贿对象有三类:一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是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明确的是,此款的交易相对方应当分析实际交易的双方。例如学校受全体学生委托与校服供应商签订校服购买合同,此时交易的双方应当是供应商和学生,交易的法律后果实际由学生承担。如果供应商给予学校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则涉嫌构成商业贿赂。三是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例如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贿赂交易相对方的投资人等。

  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有利于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和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工作。“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是指,经营者已制定合法合规合理的措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不应放纵或变相放纵工作人员实行贿赂行为。

  相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厘清,将有助于推动商业交易的活跃,有效规制违法行为。

  问:《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施行24年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取得了哪些执法成绩?

  答: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4年来,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积极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70万件,案值437亿元,罚没金额100亿元。在比较典型、多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仿冒类案件20.7万件,虚假宣传案件26万件,商业贿赂案件7.2万件,限制竞争案件1.5万件。

  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继续砥砺前行,把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实际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实质,切实增强全社会的公平竞争意识。把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同时,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让广大经营者、消费者了解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及时做好既往配套规章的清理工作,制定新的配套规章,做好执法衔接。我们将认真学习研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出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和情况,尤其是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和进一步完善的条款进行细化,制定规章。对新的执法工作印发规范性文件,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增强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加强行政监管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将以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开展专项整治、重大案件统一部署等方式,查办一批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树立执法公信力,形成法律震慑。积极利用大数据,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约束等手段,努力构建反不正当竞争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加强与其他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协调配合,处理好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监管问题,推动协同监管,形成全社会共治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新格局。(中国工商报  吴 楠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

[成都商报记者](2017-11-04 16:17:52)

我的问题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因为这次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到了几种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得实施的行为。我们知道,其中有一条是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我们知道,现在的网络经营活动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之前曾经发生过“3Q大战”,现在也有一些在线的支付平台互相存在互不兼容的行为。我想问的是,这种互不兼容的行为是否也是一种恶意不兼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何来判定什么样的行为是恶意不兼容呢?谢谢。

[杨红灿] (2017-11-04 16:19:09)

非常感谢成都商报的记者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这样好的问题。确实正像你所说,你提的问题是在第12条,增加了对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一个新的规制。应当说,这个规定可以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次修订的一个亮点,互联网这类行为的特点,就是利用技术的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是其他的方式,妨碍或者是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了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这对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是不利的。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也导致了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竞争,更容易产生权力边界不太清楚的问题。合法的与非法的问题、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确实是需要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和分析。

[杨红灿](2017-11-04 16:20:06)

刚才你举的例子也是非常好的,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综合地考虑到技术的进步,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综合地做出判断。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的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互联网领域竞争的判断,确实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一方面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协调相关的部门,广泛地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局面。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2017-11-04 16:29:51)

马上到“双11”了,网购是当前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我想问一个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们知道网络商品交易市场日益繁荣,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出现了一些仿冒商品与不实的网红店,各种铺天盖地的虚假宣传,甚至有组织地进行刷单,让消费者眼花缭乱,知情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我注意到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方面进行了细化和修改,对刷单和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了规制,能否具体地介绍一下,谢谢。

[杨红灿](2017-11-04 16:31:38)

很高兴中国消费者报的记者提问的问题,非常好,我很乐意回答这个问题。特别是这几年随着在互联网上购物的发展,应该说量非常大,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目前“双11”即将到来,包括“618”,“双12”,应该说每年随着这些网络节日的到来,特别是逢年过节,我们到春节、元旦这些日子的时候,我们的网商平台也通过这样的一个时间点进行集中的打折、优惠,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更多地促进消费。应当说看到它有积极的一面,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的发展是有非常积极的一面。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也有一些正像刚才的记者提出的一些问题,有的在这里没有交易量那么大,就采取了恶意的刷单。像这种情况,也引起了我们各个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工商总局对于网络上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非常关注,每年在此之前,我们都是先约谈有关的单位和企业,要求他们按照法律的要求不允许从事违法行为,欺骗我们的消费者。

[杨红灿] (2017-11-04 16:33:04)

这次应当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内容,正是对于广大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现在我们一年一度的“双11”来临之际,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了,所以这对于我们规制相关的问题是有帮助的。当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的状况、用户的评价、曾获得的荣誉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外一种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个是为自己,另外一个是帮助别人。针对这种情况,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第9条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也就是说,今后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像“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也是更好地对广大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

[法制日报记者] (2017-11-04 16:46:28)

我们想问一个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想了解一下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哪几个方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谢谢。

[杨合庆](2017-11-04 16:46:48)

反不正当竞争法大家看到了条文不多,但是实际上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颁布实施已有二十多年,这次修订,实际上是要适应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针对实践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来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这次修改的内容很丰富,刚才杨局长介绍了互联网方面的法律规定,我再做一些补充。

[杨合庆] (2017-11-04 16:49:09)

第一,关于混淆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傍名牌”。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 “引人误认”作为它的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做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仔细,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姓名里面增加了笔名、译名、艺名等,作了非常具体的列举,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

[杨合庆](2017-11-04 16:51:32)

第二,商业贿赂,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的行为。这次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另外,还规定了一个经营者如果他的工作人员向别人行贿,都应当视为经营者行贿的行为,除非他能够证明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杨合庆] (2017-11-04 16:54:19)

关于虚假宣传。杨局长作了介绍,针对互联网刷单、炒信这方面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也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特别规定,如果是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另外一个企业的员工或前员工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的,他再来使用的话,也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另外,利用网络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还做了其他的规定,包括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网络产品中擅自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还有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或者卸载他人的合法网络产品的行为,也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我想这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不正当行为的规制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2017-11-04 16:55:01)

有一个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日前有媒体报道消费者在一些平台购买机票或者火车站的时候可能会被搭售一些自己本来并不想购买的一些商品,在之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条规定,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今天看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这条规定,为什么把这条规定删除了?搭售的这种行为应该怎样去规制?谢谢!

[杨红灿] (2017-11-04 16:57:00)

感谢这位记者提出这个问题。对于搭售的问题,应当说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删除了,不仅是这些。这次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候,对于与有关法律衔接的问题,我们有的转致到其他的法里,比如新的广告法、新的商标法实施之后,有的在新的法律中已经做了规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再做规制。您说到的涉及到搭售的问题,因为实际上在经济活动中,有的同志就提出来,实际上在小的一些经营的活动中,销售什么,怎么去销售的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比如刚才您讲的,涉及到搭售的问题,应该是允许的。所以在这方面,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是可以的。这是我个人的理解。也就是尊重的企业自主经营权,但是有一个前提,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但是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就是2013年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了相关规定。我认为搭售的问题,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很好地去解决了这个问题。也就是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在消法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搭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也可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中国工商报记者](2017-11-04 16:58:22)

谢谢主持人。过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在虚假宣传方面一直存在着法条竞合的情况,我想请问一下,新法在虚假宣传方面有没有更为清晰的界定?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该把握什么样的原则?谢谢!

[杨红灿] (2017-11-04 16:59:00)

刚才实际上我已经把这个问题讲了,在广告法,包括其他的法律,如果是已经做了规制的,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不再做规定了。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确实大家可以看到,由原来的11条行为变为现在的6条行为。涉及到虚假广告,我觉得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我刚才在讲的时候提到,第8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也就是刚才我讲的两个方面,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反之,如果是按照广告法,符合广告法的要件来进行虚假广告的,就按照广告法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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