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留住人才!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第二支柱。
2016年1月,我市出台《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宁人社规〔2016〕1号,以下简称“老1号文”),在全省率先开展鼓励企业率先为骨干人才建立年金制度的非全员建立年金工作。
2017年12月,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在总结《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实施十多年的经验基础上,出台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并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完善我市企业年金政策体系,推进我市企业年金发展,市人社局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宁人社规〔2019〕1号,以下简称“新1号文”)。
4月17日上午,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两个文件有关情况做介绍。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现场提问
壹
我市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底,在我市备案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达到282家(其中备案建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用人单位30家),4年累计新增204家,惠及职工8万人,是我市2008年至2014年6年间新增企业数量的2.5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也增长了4倍,工作上取得积极成效。
贰
两个文件主要内容
3月29日市人社局联合财政、国资等部门出台了57号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重点从集团型企业建立年金的条件方面创新政策,寻求突破。
4月3日出台了新1号文,主要是依据人社部36号令精神,对市人社局2016年出台的老1号文进行修订与更新,5月1日起实施。
57号文
主要包括建立年金的条件、方案设计、操作实施、施行时间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 |
建立条件 | 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
监督管理 | 一方面,加强了国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强调相关企业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将年金方案报送市人社部门备案的同时,应抄报同级国资部门。 一方面,对集团整体办理企业年金的,要求集团对所属子企业的年金方案进行审批,强化集团对子企业年金工作的管理。 |
其中,57号文重点对 “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调整,明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 同时,继续保留现行做法,明确“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其所属子企业盈利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可以实施企业年金”。 |
新1号文
主要是依据36号令进行了修订。全文共修订了七个方面,包括文件的名称、文件的执行依据、缴费水平、归属期限、报备途径、报备材料、执行时间等。
企业缴费水平的修订 | |
老1号文 |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 |
新1号文 |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12%”。 |
修订后,缴费水平的规定与36号令保持一致;同时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大体保持一致,体现制度的公平性。 | |
企业缴费归属期限 | |
老1号文 |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计入参加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
新1号文 |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
这样规定,保持了与36号令规定的一致,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既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又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
企业年金报备方式的改革完善 | |
增加了企业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提交报备材料的途径。 删除了企业备案年金时须提供“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当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材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附出资方(国资委)的批准文书(原件)”等材料的规定,上述材料可由相关部门借助于网络平台与信息共享渠道查核。 |
叁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继续努力为企业建立年金制度营造良好环境,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建立年金制度,为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政策支撑和优质服务,为南京的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加油助力。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57号文“和“新1号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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