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简单!
失业登记“不见面办理”
无需提供实体《居住证》
“一窗办理、一次办结”
简化就业登记备案流程
……
今年以来,市人社局围绕“放管服”改革和“不见面审批”工作要求,以服务“宁满意”为目标,多措并举优化业务流程,疏通群众办事堵点,在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失业保险等方面大大减轻了群众办事负担和基层工作压力。
今天(9月5日),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京市优化就业失业登记服务相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市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马书婷
▲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现场提问
1、登记和发证不同步。登记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需携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在街镇和区办事窗口之间往返跑腿费时费力;
2、《居住证》前置。外省市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需出示《居住证》方可办理;
3、再次就业手续繁琐。即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人员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需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到居住地基层平台办理失业登记后,方可办理新单位的录用参保手续;
4、填报材料多。用人单位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时,要为每个员工填报《南京市就业登记备案表》,用工量较大时,表格的制作费时费力。
解决措施
1
开辟“不见面办理”渠道
实现了失业登记“不见面办理”
现在劳动者只需在家动动手指,等待审核通过即可生成电子版《就业创业证》,同时实现“17点前申请,当天办结”的快速响应要求;
2
推进《就业创业证》无纸化
规定无需纸质《就业创业证》,凭信息系统记录即可办理就业登记等手续;
3
无需提供实体《居住证》
明确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只需本人承诺填写户籍地址和本市居住地址即可,不再核验实体《居住证》;
4
实现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一窗办理”
9月2日失业人员登记、待遇审核及待遇申领一体化办事程序上线运行,即在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领同时,一并完成失业登记,实现了“一窗办理、一次办结”;
5
简化就业登记备案流程
明确规定在我市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失业后再次被新单位录用时,无需再次办理失业登记。
6
精简材料
即用人单位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时取消填报《南京市就业登记备案表》的要求。
下一步举措
1
进一步加强就业与社保经办部门的通力协作,强化就业—社保业务联动,减少办事环节。在就业参保一体化办理以及单独办理单位用工登记、灵活就业登记时,可同步生成电子《就业创业证》记录,无需单独办理。今年7月份省政风热线中,群众反映“参保是否需要《就业创业证》”的问题在我市将根本解决;
2
进一步推进“不见面办理”。逐步将业务办理扩大到网站和APP客户端,使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大部分业务在WEB和APP端覆盖,加强外部数据获取和使用,充分获取和利用公安、民政、工商、教育等外部数据,以此为依托逐步减少证明材料,力争实现“无人工审核”;
3
进一步强化电子版《就业创业证》使用。提供电子《就业创业证》个人登录查询、二维码查询、手机验证码查询、个人信息自助修改等功能,利用“证卡合一”、信息系统互联等手段,进一步减少纸质《就业创业证》的使用。常见问题
Q:网上失业登记的审核与核验有什么区别?
A:两者都是网上失业登记的环节。简单地说,只有需要打印纸质《就业创业证》的才需要提交上传材料的原件,到户籍或居住地街道办理核验,其它情况只需等待审核通过就可以了。
Q:已经办理过《就业创业证》,从用人单位失业后去新单位就业,需要再办理失业登记吗?
A:已办理过《就业创业证》(无论是否打印过实体证)的人员,直接办理新单位用工登记,不需要再次办理失业登记。
Q:实际劳动合同起始月份已缴社保费的,合同起始日期是否需要修改为次月?
A:不需要,按实际合同起始日期填写。
Q:电子版《就业创业证》如何使用?
A:电子《就业创业证》办理成功后,劳动者无需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凭个人社会保障卡即可办理求职登记、单位录用、参保登记、灵活就业登记、培训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
Q:误办的用工登记记录该如何处理?
A:由于单位经办人员录入错误、个人未实际到岗、单位已无法联系原因导致的无效用工登记,可填写《单位用工登记删除记录单》,到经办机构办理删除。已经参保的无法删除,需先联系社保经办机构撤销参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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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龙虎网数字资产管理中心,市人社局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