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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给受害家属的谅解书,标上了价格?

王局的自留地 王志安 2019-01-16


“男子毒针扎死女友”的案子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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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25岁的王强在网上购买了毒针和麻醉针。此前,他的女友刘云多次提出分手,王强眼看覆水难收,动了杀心。他先用流浪动物做实验,然后去刘云家里,在女友身上扎了两针,导致女友死亡。

他买的毒药叫“氯化琥珀酰胆碱”,这是一种让全身骨骼肌松弛的药

注射该药后,人的意识清醒,却动弹不得,呼吸肌瘫痪,活生生被憋死。可以说,死者死得非常痛苦,而凶手手段十分残忍(前段时间在沙特驻土耳其领事馆被活活肢解的记者卡舒吉,有人怀疑行刑的法医就给卡舒吉注射了这种药物)

几天前,判决结果出来了。王强没有被判处死刑,甚至不是死缓,只是无期徒刑。北京一中院在判决书上写的理由是:

被告在亲属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舆论一片哗然。

凶手家赔了钱,死者家签了谅解书,法院从轻发落,凶手捡回一条命。怎么看怎么像凶手花钱买命

也有许多人指责死者家属,居然为了钱就“谅解”凶手,分明是用女儿的命卖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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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让我想起,十几年前,我在央视《社会记录》栏目做过一期节目,是一桩杀人案。时间太久远,我已经不太记得前因后果,但其中一个细节却至今都深深刻在我的大脑里。

凶手的父亲,千里迢迢来到一个陌生的城市,找到受害者家,希望受害家属能给法庭写一份谅解书,这样可以救自己儿子一条命,不被判死刑。

受害者是一名三十多岁的农民工。他死后,妻子跟人跑了,丢下两个五六岁的孩子,给爷爷奶奶抚养。

两个风烛残年的老人,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里,没有收入。家里破败不堪,还要拉扯两个孙子孙女,状况凄凉,惨不忍睹。

受害者父母一看到凶手父亲,失去儿子的种种痛苦记忆瞬间被唤醒,两位老人几近崩溃。凶手父亲在门口站了几个小时,空气中弥漫着悲鸣和愤恨。

凶手本人穷困潦倒,没什么钱赔偿受害者家属,但他父母救子心切,东拼西凑了五万块钱,愿意补偿给受害者家,条件是他们必须给法庭写一封谅解书

受害者父母对凶手恨之入骨,恨不能他立刻被枪毙,谈何谅解?

但他们需要钱,他们实在太穷了!儿子已经死了,还有孙子和孙女要养活,年迈的他们要如何选择?

他们又能如何选择?

最终,他们接受了这五万块钱,给法庭写了一封谅解书。

是的,五万块钱!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都能看到这样心酸的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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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我采访过的不少刑事案件受害人。我当然知道,许多受害家属拿到赔偿款后写的谅解书,并不是发自内心,而是因为钱。这只是一种言不由衷的被动谅解,而不是出自真心的宽宥和原谅。

但是,很多受害家属,只要你离他们近一点,打量一下他们的生活,就很难再轻易指责他们“拿命换钱”。

我们总是很容易替别人选择,却永远无法替别人生活。

许多恶性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无以为继。别说五万块,就五千块都能把他们逼得走投无路。

他们真的很需要救助。然而悲剧的是,能给他们提供经济补偿的,只有杀害他们亲人的凶手家属。

所以,真正的问题在于,为什么受害者家庭,必须在获得应当的赔偿和让凶手偿命之间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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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当然也包括中国,对刑事犯罪的追究分为两部分:

一是刑事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国家;

二是民事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亲属。

这意味着受害家庭因刑事犯罪而产生的经济赔偿问题,是犯罪分子和受害者家属之间的个人事务。

许多问题由此接踵而来。

犯罪分子中有大量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失败者、混混,他们犯下滔天罪行后,根本没有任何赔偿能力。这种情况下,法院虽然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判决被告赔偿受害者损失,但事实上,受害者家属根本得不到任何赔偿

这样一来,犯罪分子虽然被判了重刑或者死刑,国家层面的司法正义得以实现,但受害者家属却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这一层面的司法正义,实际上是缺失的。

针对这种情况,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希望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

但在实践中,被告人多数并不其备赔偿能力,加之关押在看守所,也难以筹集赔偿。所以现实中基本上都是被告亲属找到受害者家属,代为谈判、赔偿。这类谈判在被告有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里最为常见,因为被告人家属救人心切,赔偿最为积极。而法院也将这种家属代为的赔偿,视同被告本人的赔偿,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

这样一来,一些受害人家庭获得了经济赔偿,经济窘境或许得到稍许缓解,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首先,许多受害者家属写下的谅解书是违心的,被告因此被轻判也并非他们本意。这种因为经济赔偿所做的妥协,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新的创痛。

如果没有经济压力,他们绝不会选择“原谅”杀害自己亲人的凶手。亲手写下谅解杀人凶手的谅解书,对他们来说,这是心灵上的二次伤害

另外,这种判决,也给公众造成一种“花钱买刑”,甚至“花钱买命”的观感。

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悔罪认罪,受害者一家真心原谅,依法轻判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当这一切的主导不是真实的意愿,而是赔偿金,谁能保证被告的悔罪也是真实的?这种立意于受害者家属经济困顿提交谅解的判决,很难被认为是真正的司法正义。

那么,还有别的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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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人类社会的求解之路永远不会停下脚步。

大约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在北欧和日本,这种传统的司法理念和制度设计,慢慢开始发生了变化。

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就是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救济和补偿,由受害者家庭和被告之间的私人事务,变成一个由个人、政府、社会多方解决的公共方案

这种新理念认为,受害人及其亲属因为刑事案件受到的伤害,必须得到充分的补偿,才算是真正实现了司法正义。由于单纯依靠被告无法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必须承担起必要的救助责任。同时,也可以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用保险的方式来实现对刑事案件受害者家庭的救助。

以我们的邻国日本为例,日本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分为两部分:

一是设立刑事受害人救助金;

在刑事案件中受到伤害导致终身残疾或者失去生命的受害人,其本人或者亲属可以申请救助金,金额大约在1000万-4000万日元之间。

二是社会救助体系;

日本有专门的《刑事被害人基本法》,规定地方政府对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有救助义务,比如帮他们寻找工作、减免税收,甚至包括心理疏导。

上述两项救助体系不仅仅限于日本国民和日本境内,外国人在日本只要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也可以受到救助。日本国民在外国遭遇刑事案件受到伤害,其家属也可以申请。

这项制度的功能有二:

1.给遭受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遗属实实在在的救济,帮助他们度过人生的劫难,重新开始生活;

2.让受害人不必过于期待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避免受害者亲属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与凶手亲属达成被动谅解,妨碍司法正义的真正实现。

这一救助制度还蕴含着一个更深的道理:

作为政府,原本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安全的环境,补偿金也是政府由于没有尽到责任表达歉意的一种方式。

在日本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三十年间,依然有不少恶性案件的受害人遗属在诉讼阶段选择原谅了被告,但这种原谅,再也不是基于生活困顿,而是源于被告真实的认罪和悔罪,以及遗属们发自内心的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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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国家也正在逐步建立刑事受害者者家属救助制度,但一方面,申请条件比较苛刻,救助金数额比较低,另一方面,向大众普及程度也不够,很多受害人家属并不知道可以申请。而与日本类似的社会救助体系,还完全看不到端倪。

希望未来有一天,我们国家的刑事受害者亲属,也都能享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充分救助。

希望这些已经承受了巨大不幸的家庭,在亲人被害之后,不必再在寻求正义和接受赔偿之间,做着痛苦而艰难的选择。

希望人间的恶少一点,也希望人间的痛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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