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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薛富巍 | 刑事案件能否私了或和解?

2016-10-21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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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律实务讲座

 关于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私了的问题,是很多朋友都很关心的法律问题,主要关心:一、私了后能否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二、如果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可以不予赔偿;三、哪些情形或者违法犯罪可以和解;四、哪些不能和解。本期将为朋友们讲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请朋友们分享到朋友圈,可以让更多的朋友不因此而获刑或者缓刑或者判刑一年以内。




     【可以和解的犯罪类型】


      对于下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不适用和解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规定的程序。

     

    和解主体及条件


一、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二、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和解时间及要求


一、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都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二、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三、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四、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五、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六、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和解协议的内容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四)其他要求或规定


1、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3.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4.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5.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6.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后果


      一、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叙述,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转自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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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律师: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长清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山东大学毕业,自从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经办了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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