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复: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否请求赔偿?| 济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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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考:
1、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协助执行行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协助执行行为不服的,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3、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是否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以上问题,请参见最高法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宫起斌诉大连市道路客运管理处、大连市金州区交通局、大连市金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其损害,请求确认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从该答复可见,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不仅要面临着罚款等司法处罚,还可能面临着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赔偿。而依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协助执行行为,则是免责的。
两相利弊权衡,建议行政机关都能学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协助执行意识,积极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摘自 | 金陵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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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律师: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长清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山东大学毕业,自从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经办了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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