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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猛涨100万元卖房人反悔,律师:只有在这3种情况下卖房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济南律师

2017-08-24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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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在买卖过程中,涨了将近100万元,卖房人不愿意继续履行义务,表示可以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为35万元)。可我想继续买这套房子。如果我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怎么判呢?



律师解答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严守。 

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该规定看,非违约方享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除非符合合同法第 110 条的规定,即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如果允许卖房人无正当理由主动违约,将导致非违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落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出卖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的,除非你自己同意。 


来源110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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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律师: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长清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山东大学毕业,自从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经办了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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