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阶段,律师都要干些什么?|济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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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刑事律师在此阶段介入案件需要做什么工作、关注什么要点,本文将系统归纳供你参考。
一、侦查阶段刑事律师介入案件
(一)律师介入时间
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
(二)委托手续
1.被告人在押时手续
(1)向犯罪嫌疑人家属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其所知的情况(公安局向家属发出的《拘留通知书》);
(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刑事委托合同》(附《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由案件承办律师存档;
(3)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数份,复印证明亲)制属关系的证件;
(4作律师工作确认清单;
(5)置备案件袋(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及涉嫌罪名,之后补充案号)。
2.被告人没有被羁押时手续
基本同上,《刑事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由犯罪嫌疑人签署。
3.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时手续
《指定辩护函》。
二、侦查阶段刑事律师的准备工作
(一)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
联系办理案件的公安预审部门或者检察院侦查部门,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沟通的内容:
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2.确定递交手续及会见的时间;
(二)提前研究罪名和了解案情
1.学习研究罪名的犯罪构成及辩点;
2.知识型或技术型犯罪需了解专业知识、术语、行业背景;
3.向其家属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抓获经过、案情;
4.根据媒体报道了解案情及背景。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1.电话跟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间;
(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会见前应获侦查机关批准,其他案件无需经过批准;大部分案件会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部分案件是5日内安排)
2.地图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计划;
3.需提前准备好的资料;
(1)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及其复印件(有些地方要求律师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有些地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证(差旅及其他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侦查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
(二)会见流程(以第一次会见为例)
1.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律师第一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3.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4.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5.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三)会见交流提纲
1.律师自我介绍;
2.转达亲属问候关心;
3.与家属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说明,征询犯罪嫌疑人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
4.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月、职务身份、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及刑期、怀孕与否、患病与否;
5.感知其精神状况;
6.了解抓获经过、到案经过;
7.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以及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需对细节进行追问);
8.让犯罪嫌疑人回忆侦查人员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9.告知可能涉嫌的罪名以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解释刑法的有关规定;
10.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以及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需对细节进行追问);
11.了解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情况;
12.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回避、如实供述、变更强制措施、申诉、控告等);
13.了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包括时间、种类、是否宣读或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14.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侦查人员和监管人员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15.告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16.提醒核实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文书内容后方能签名。
(四)会见目标
1.第一次会见的目标:建立信任、心理辅导、告知权利义务、了解供述情况、侦查和羁押的合规性;
2.之后会见的目标:了解案情;了解供述情况;判断是否有追加、变更罪名的可能性;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诉或控告;
(五)会见注意事项
1.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2.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3.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4.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违规要求,应以法律法规说明后果以及对本案的影响;
5.遵守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6.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需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交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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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律师: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长清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山东大学毕业,自从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经办了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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