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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签了拆迁补偿协议,这4种情况仍可以反悔!┃济南律师

2017-10-24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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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拆迁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觉得补偿少了,受骗了,后悔了,该怎么办呢?


事实上,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不意味着完全无力回天。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确实不能随意反悔。但是,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无效协议,后悔还来得及。


1、非法定拆迁主体签订的协议,无效



2、没有批文的安置补偿协议,大多数无效


我国对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严格来说,没有征地批文的协议,大多数都是无效协议。


赵拓是武汉市花山镇的农民,农耕之余在市区打工,一家四口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后来,当地大规模征地拆迁,其他村民都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迫于情势,赵拓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并领取了一部分补偿款。


但是,不久之后,赵拓就感觉到,失去房屋和耕地,基本生活仿佛失去了屏障。单靠打工的不固定收入,缺乏生存安全感。


赵拓委托了律师,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在赵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当地征地拆迁部门并未取得征地批文,他们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各方和解,赵拓拿到了理想的补偿款。


3、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可变更或撤销


4、房屋估价不合理的协议,可变更或撤销


几个月前,范祈迫于各种压力,与拆迁方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拆迁方向范祈支付500万元拆迁补偿款,范祈搬迁并交出旧房。但是,后来,范祈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房屋估价竟达1200万元。


范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之前协议里的房屋补偿显失公平,将补偿变更为1000万元。



小心驶得万年船。我们不能心存侥幸,将希望全部放在后期救济上面。毕竟,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性质,一旦签字盖章就发生效力,后期救济存在着很大风险。在前期签订协议时,我们就应该时刻保持谨慎,衡量周全,避免出现找后悔药的情况发生。


来源: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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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律师: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长清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山东大学毕业,自从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经办了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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