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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及行政处罚┃济南律师

2017-12-19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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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是指行政相对方因过错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事实,同一理由,不得再次处罚;同一事实,不同的行政机关基于不同的理由,可同时处罚,但不得同时处以罚款)

二、主要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一个违法行为拘留期限为1-15日,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下列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6)强行进入场内的;

(7)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8)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9)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10)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11)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12)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13)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4)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5)结伙斗殴的;

(16)追逐、拦截他人的;

(17)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18)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9)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0)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2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2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2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5)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26)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2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28)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29)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30)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31)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

(32)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

(33)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34)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35)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36)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37)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

(38)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39)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40)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4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4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4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4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45)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46)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4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48)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9)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0)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51)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52)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53)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54)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55)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56)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57)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58)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59)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60)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6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2)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63)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6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6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66)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67)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68)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69)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70)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撤销后,仍进行活动的;

(7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72)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73)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74)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75)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76)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77)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78)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79)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80)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81)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82)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83)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84)偷越国边境,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

(85)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86)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87)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88)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89)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90)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91)卖淫、嫖娼,,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9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9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94)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95)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96)为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聚众淫乱提供条件的;

(97)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98)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99)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10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10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102)吸食、注射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103)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10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5)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06)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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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律师: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长清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山东大学毕业,自从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经办了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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