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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依据员工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是否能认定其与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7-12-28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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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工作单位虽然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并非劳动者与工作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据此并不足以认定劳动者与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案情:

张某原系某软件有限公司的职工。2013年11月张某开始到软件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软件设计师开发,3000元/月,现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4月30日双方签订软件公司《员工保密协议》一份,约定:张某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软件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软件公司商业秘密,并且在软件公司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软件公司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保密义务人同意为软件公司利益尽最大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见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014年7月24日软件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后,张某与软件公司就支付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支付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支付拖欠2014年7月工资;支付保密费;补缴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等事宜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6日以张某的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软件公司与案外人电梯公司系互相独立的公司法人,但在业务上存在关联。软件公司提供了案外人电梯公司的员工录用名册材料(名册内含张某名字)及其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张某张某在案外人电梯公司的考勤记录、案外人电梯公司为张某支付工资的相关证实材料。张某提供了其与软件公司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书》一份。证人赵晓峰证实张某系案外人电梯公司招用的劳动者,张某在软件公司从事工作系受案外人电梯公司指派。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软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二、被告软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被告软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工资;

四、被告软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原告张某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

五、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维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五项。

三、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院再审: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为张某与软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可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软件公司主张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在其主张的工作期间系与案外人电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软件公司提交的张某和案外人电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案外人电梯公司的员工录用名册材料、张某上班的考勤记录、为张某支付工资的相关证据,以及赵晓峰的证人证言,能够认定张某在其主张的工作期间系与案外人电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张某虽然对软件公司的主张予以否认,并提供了其与软件公司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其与软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协议书并非张某与软件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据此并不足以认定张某与软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张某否认曾在其与案外人电梯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签字,但根据软件公司提供的上述其它证据,仍足以认定张某在其主张的工作期间系与案外人电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综上所述,张某虽然对软件公司的主张予以否认,并主张其与软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软件公司关于张某在其主张的工作期间系与案外人电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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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律师: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长清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山东大学毕业,自从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经办了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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