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济南律师┃票据遗失以及票据权利的证明

2018-01-02 济南律师薛富巍


薛富巍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15615715789  QQ835867740

   原告温州升华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意聚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天海煤炭能源有限公司、辽宁省大石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原告温州升华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公司)以票据遗失申请公司催告程序,在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农商行)申报权利后,提起了本案的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具体案情是

2011725日,原告升华公司与案外人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齐旺达公司”)签订了工商产品购销合同。

20111028日,原告升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苍南农行)申请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430万元,到期日为2012427日,一张汇票金额为260万元,到期日20121028日。

201111   原告人员发现上述两票据在交付山东齐旺达公司之前不慎遗失。

20111116日,  原告向苍南农行申请挂失止付,并向苍南县人民法院申请票据公示催告。

20111215日,被告北京农商行持原告上述遗失的票据向苍南县人民法院申报权利,苍南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涉案两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

 

两张票据背页均有山东齐旺达公司和被告上海意聚公司、四川天海公司、大石桥农信社和邮储厦门分行的连续背书印鉴,但均无背书日期。山东齐旺达公司出具的证明,指证其与被告上海意聚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票据中以其名义的背书签单系伪造,并提供了真实的相关印鉴。

 

法院查明,2011109日,周志龙持加盖有假冒被告四川天海公司的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假冒被告四川天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晓华身份证复印件,与被告大石桥农信社签订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约定被告四川天海公司在被告大石桥农信社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20111028日,周志龙持系争的两张票据以及其余的52张票据,以被告四川天海公司的名义,向被告大石桥农信社申请贴现,同时周志龙提供了被告四川天海公司名义与被告上海意聚公司名义签订的1份购销合同,价款金额为77,582,1750元,还提供了1份以被告四川天海公司开具的作为购货方记账凭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为9,626,100元。同日,周志龙以被告四川天海公司名义办理了贴现凭证(代申请书)。20111031日,被告大石桥农信社与周志龙以被告四川天海公司的名义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票面总金额为333,350,000元,贴现利率为7.05%,实际划款金额为319,235,077元,协议加盖的被告四川天海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与被告四川天海公司实际使用印章不符。同日,周志龙以被告四川天海公司名义在被告大石桥农信社办理了总计金额为319,234,817元的结算业务申请书。同日,被告大石桥农信社持相关票据,与被告邮储厦门分行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约定被告邮储厦门分行同意对包括系争票据在内的54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转贴现业务,年利率为8.34%。同时,被告大石桥农信社办理了贴现凭证(代申请书)。又在同日,被告邮储厦门分行持相关票据,与被告北京农商行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约定被告北京农商行同意包括系争票据在内的54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转贴现业务,年利率为8.28%。同时,被告邮储厦门分行办理了贴现凭证(代申请书)。同日,被告北京农商行通过汇方式划转给被告邮储厦门分行319,538,586元。诉讼中,两张系争票据经被告北京农商行申请,已承兑付款。

 

本案中有两个焦点问题是:原告以票据公示催告程序证明自己票据遗失的事实是否恰当?以及如何证明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间内申请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利害关系人丧失票据权利,从而催促厉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提出证劵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公示催告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厉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这时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索票据权利;二是公告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可以,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人失票后的一种救济程序,其本身不具有证明票据遗失效力。我国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本案中,原告以申请催告程序反推票据遗失的事实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因此一审法官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明确其所称的票据遗失过程,当事各方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系争票据究竟如何流转到“上海意聚公司”和周志龙手中。亦不排除原告并未遗失票据。原告以提出公示催告程序反推票据遗失的事实不为法院认可。

 

现实中,即使未遗失票据,通过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假以法院判决,不正当获得票据权利的当事人大有人在。在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中,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不持有票据且明知票据流向的情况下,伪报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的规定。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了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该案再次证明,原告无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反证票据遗失事实。

 

二、票据权利证明

 

票据权利是因票据关系而形成的债权,这种债权是一种无因性的债权,一经成立,就与其原因相脱离,票据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需证明票据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没有原因或原因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辩。同时,也正是因为票据权利的这种无因性,使得票据的原因行为不生效力时,持票人仍能根据有效票据行为取得票据债权,从而使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上的变动。本案中法官的对票据的无因性的理解是矛盾的。一审法官在判决文书中写道:基于票据流通的无因性,票据本身的审查主要应当对票据的形式真实性进行审查,即该票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有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承兑支付障碍等情形。,基于票据的无因性,被告大石桥农信社只需要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即票据连续背书转让,记载事项完备,符合票据流通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但是法官继续写道: 51 32926 51 17095 0 0 10787 0 0:00:03 0:00:01 0:00:02 10785span>“在票据贴现办理过程中,除了形式审查外,金融机构还需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这一规定正反映了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实质审查义务。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认定金融机构的审查过程中有相应的过错行为……,更重要的是,审查的内容不仅要求票据申请人提供这些材料,更需对材料所反映的内容作实质审核。”

被告大石桥农信社不仅仅需要对票据形式审查,同时需实质审查票据基础关系,这已经突破了票据无因性特征。

因此判决被告大石桥农信社承担30%的责任不妥。


来源:公司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15615715789  QQ835867740

腾瑞小编提醒: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仍归作者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地址: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927号(工行东邻)

电话:87345789、87352789

QQ:835867740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关注账号

点击查看历史消息查看更多精彩法律文章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