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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庆云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8-01-11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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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顺公司)2008年8月开始投产“年产12000t环保型纸用染料项目”,但是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2011年、2013年因违法被被告庆云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但庆顺公司没有履行2013年的行政处罚,被告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庆顺公司造成环境污染且不具备合法生产的条件下,被告分别于2011年2月21日、2012年4月28日和2014年12月3日先后三次批准其对上述项目进行试生产。2015年1月13日,公益诉讼人向被告提出督促其依法正确履职的检察建议后,被告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其违法生产行为,于2015年又两次批准上述项目试生产延期。公益诉讼人遂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作出《罚款(加处罚款)催缴通知书》,并决定撤销2014年12月3日试生产批复及2015年两次延期试生产批复。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纠正了部分违法行为,使部分诉讼请求提前实现,因此撤回其中对应的三项诉讼请求。故法院仅就公益诉讼人保留的两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即:1、依法确认被告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批准庆顺公司进行年产12000t环保型纸用染料项目试生产申请的庆环字〔2014〕61号批复违法;2、依法确认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27日和2015年6月1日批准庆顺公司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现庆顺公司已关闭停产。

【裁判】

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益诉讼人撤回三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予以准许。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没有提交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庆顺公司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予以批准的证据,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其2014年12月3日作出批复同意庆顺公司年产12000t环保型纸用染料项目投入试生产三个月、2015年又两次批准试生产延期批复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三次被诉行为依法应当撤销。鉴于诉讼期间被告自行撤销了三次被诉批复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上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评析】

本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的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受理开拓了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司法救济的新渠道,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纠错和履行法定职责。作为全新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明确其诉讼权利义务。裁判中充分考虑了被告自我纠错的实际情况,依法准许公益诉讼人撤回三项诉讼请求,对于改变之前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达到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目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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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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