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济南律师┃王某诉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2018-01-16 济南律师薛富巍


薛富巍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15615715789  QQ:835867740

【案情】

2013年10月1日,王某与宋某、高某签订《发起人协议》,约定三人投资成立“青岛斯瑞爱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协议签订后,第三人青岛斯瑞爱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召开股东会会议。2013年10月16日,委托代理人宫某向原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阳分局(2015年更名为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设立第三人公司的相关材料,原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阳分局于2013年10月23日核准了第三人的设立登记。在第三人提交给被告的登记中三人的签字均不是本人签字,但原告及其他两位股东均履行了发起人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义务。公司设立后,原告作为第三人股东之一,在第三人2014年7月与9月的办公楼电费、卫生费,2014年8月的法国单辅料采购费,2014年9月10日的物流运费等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后股东之间因公司管理、债权债务等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登记违法。

【裁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均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申请材料,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先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核实,核实无误的,自受理起15日内予以登记。上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由此可见,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上诉人只对其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才予以调查核实;对申请文件及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需要核实的,有权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根据上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审第三人向上诉人提交的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存在需要核实的情形,因此上诉人直接为原审第三人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在原审第三人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所有涉及“王某”的签名并非被上诉人王某本人所签,但鉴于被上诉人根据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在公司设立后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办[2012]62号《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二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涉及以非股东本人签名获得公司设立行政登记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使用虚假材料获取的行政许可行为一般应予撤销,但设立公司的工商行政登记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是对具备了法定设立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确认、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时只要认为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般当场就会予以登记。尤其是当前国家加强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和鼓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进一步放宽了登记门槛。本案中,尽管第三人公司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了非股东本人签字的相关材料确有不当,但从登记机关审查的角度说,第三人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故准予公司的设立登记。同时,王某参与了该公司成立之后的经营活动,其就应当知道公司已经设立且其本人并未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的事实,但王某对此并未及时提出异议,而是在股东之间因公司管理、债权债务等问题发生纠纷时才主张公司登记违法,显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精神不一致,而且会影响到与公司发生商业往来的案外人的利益。基于上述考量,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网络



薛富巍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15615715789  QQ:835867740

腾瑞小编提醒: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仍归作者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地址: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927号(工行东邻)

电话:87345789、87352789

QQ:835867740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关注账号

点击查看历史消息查看更多精彩法律文章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