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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的法律陷阱

2018-01-29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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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律师提示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法律对此不作强制性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本文不惴浅陋,对隐藏在董事会决议中的法律陷阱分析如下:


一、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调节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边界,但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专属于股东会。


裁判要旨:董事会、股东会均有法定职权和章程规定职权两类,但无论是法定职权还是章程规定职权,强调的都是权利,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调节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边界。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从此条规定中的法律表述用语“必须”可以看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有且只有公司股东会才有决定权,这是股东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章程将股东会的法定权利规定由董事会行使,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该类条款无效。


案件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徐丽霞与安顺绿洲报业宾馆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黔中报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61号]。


二、董事会决议不能剥夺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利达食品公司2014年3月6日董事会决议第1条即“杨骏同志依照公司章程第二条取消其股东资格,退还其本金,收回股东证”这种以董事会决议剥夺股东资格的行为,不仅《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没有规定董事会行使消股东资格的职权,而且《利达食品公司章程》也没有相关的约定。因此,利达食品公司董事会2014年3月6日对杨骏作出的决定,其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为无效。


案件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8号。


三、董事会决议解聘总经理的理由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案件来源:最高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董事会召集通知中未直接载明议题,但载明将对公司章程某条款作出决议的,视为议题明确。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某条规定董事会有权任免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召集通知中未直接载明议题,但载明将对该条事项作出决议的,视为议题明确。股东以会议通知不明确为由主张撤销决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范新进与上海兆民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98号]。


五、董事会决议被法院认定无效,不影响对外担保效力。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意思形成属于公司内部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亦只是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35号“某银行与某科技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见《公司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三门峡惠能热点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2013:443)。


综上,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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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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