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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在合同上注明合同作废是啥意思?法院:视为合同已解除

2018-01-30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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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赁合同后尚未履行,双方又在合同上注明合同作废。事后租赁方要求出租方退还其押金10万元,出租方认为合同作废并非解除合同,不愿退还押金。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认定双方合同已解除,判决出租方返还租赁方押金10万元。

2015年,阿强曾向老李租赁过店面,双方合作挺愉快的,解除合同时双方还注明没收押金事宜。2016年9月,阿强又与老李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老李将一处店面租给阿强,租赁期限从2016年8月初到2021年7月底,每月租金为1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阿强应向老李交付10万元作为押金,合同期满后,阿强交清租赁期间应交付的一切费用后,老李应将押金无息退还阿强。

2016年10月,阿强在租赁合同尾部空白处书写“合同作废”并签署姓名与时间,老李在阿强签名处底下签字确认。

2017年1月,阿强将老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老李立即返还阿强押金10万元。

  阿强诉称,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他得知该出租店面是未经原房东同意而转租的,加之自己资金周转困难,遂与老李商量解除租赁合同,老李同意解除并返还押金。但合同作废后,老李却拒绝返还押金。

  老李辩称,租赁合同的解除系阿强主动提出,阿强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实质是一种违约行为,其无须返还相应押金。老李转租涉诉房产,已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其转租行为不构成阿强合法解除合同的理由。老李同时称,他应阿强要求在租赁合同的空白位置签署姓名及时间,并不清楚租赁合同上的“合同作废”字样从何而来,双方并未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合意。老李认为,即使其认可阿强所称的“合同作废”的字样,但亦不认为“合同作废”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解除。“合同作废”仅仅可认为是其同意阿强不再承租诉讼房产,但不包括其同意免除阿强因单方违约而应承担的责任。

  法院查明,阿强主张涉案租赁合同一式两份,老李所持有的另一份合同亦注明“合同作废”,法院于庭审时告知老李于庭审结束后七日内向法院提交其所持有的合同原件,但老李未按期向法院提交。阿强未使用涉诉房屋。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一致同意解除讼争合同,老李主张讼争合同解除系阿强主动提出,阿强单方违约,老李无须支付押金,但老李就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老李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讼争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阿强交清租赁期间应交付的一切费用后,老李将押金无息退还阿强,因此押金的作用在于确保阿强在租赁期间及时交清费用,而老李在租赁期开始前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未产生需要阿强支付的费用,双方亦未就押金另行约定,故依据合同履行情况,阿强要求老李返还押金10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作废”为什么解释为解除?

“合同作废”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该案的承办法官林达解释说,一方面,从文义解释上看,虽然“作废”并非解除合同的规范表述,但“作废”在文义上具有废除终止的意思,即除履行部分外,双方签订的合同其余内容均不再履行,并恢复原状,即应返还押金。且老李作为已与阿强签订过两次租赁合同的市场交易主体,从此前双方的交易惯例而言,对协商没收押金,则明确予以约定,故其对于“作废”所表达的意思及签字确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更应是清楚明了,而本案中并未予以约定,应可佐证系返还押金之意;另一方面,从实际履行上看,双方就“合同作废”签字确认后,双方均未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阿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讼争房屋,老李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也未要求阿强支付租金或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老李以实际行动确认解除讼争合同。


来源:法律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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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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