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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小学生校园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2018-01-31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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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5年4月20日中午,小学生沈某和汤某在校内路上玩互背游戏时同时摔倒,沈某前脑门着地,两人不同程度受伤。沈某头部意外损伤致轻度外伤性癫痫,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起诉要求汤某及学校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17万余元。

【分歧】

沈某在校园内受到损伤,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如果未成年学生的受伤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本案小学生是在午饭后玩耍,不是教学期间,为保护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不仅要承担教学的责任,还要履行未成年人管理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在午饭后的这段时间里,学校未能严格落实教师值班巡查制度,未能及时制止小学生不安全的玩耍行为,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教育和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沈某和汤某事发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控能力差,偶发情况多。在校期间,他们完全脱离了父母的监管,学校应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疏于管理,对学生之间不安全的玩耍行为未能及时予以制止,致本案致害结果发生。对于事故的发生,本案的两名小学生及学校均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顽皮是孩子的天性,对于顽皮行为可能出现的后果,未成年人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学校对在校期间的学生应尽到一定的管理教育责任。学校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正确引导,重点预防,强化管理,增强教职工管理责任意识,将学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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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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