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律师┃杨鸥诉公安部信息公开案

2018-02-05 济南律师薛富巍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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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据此,当事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公安机关进行传唤及强制传唤相关的所有规定”,该信息需要公安部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有关传唤和强制传唤的全部条款进行筛选和提取,明显需要公安部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因此,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杨鸥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初3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

杨鸥不服公安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6年(答)93号,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复决字〔2016〕47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答复书和被诉决定书,判决公安部限期重作信息公开答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杨鸥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公安机关进行传唤及强制传唤相关的所有规定,该信息需要公安部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有关传唤和强制传唤的全部条款进行筛选和提取,明显需要公安部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因此,杨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杨鸥的起诉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杨鸥的起诉。

 

二审:

杨鸥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公安部同意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杨鸥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公安机关进行传唤及强制传唤相关的所有规定,该信息需要公安部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搜集、分析、汇总等,公安部通过作出被诉答复书和被诉决定书对其申请予以拒绝,杨鸥对此不服提起的起诉应不予立案受理,已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鸥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杨鸥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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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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