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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公司高管负有高额债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用人单位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8-02-06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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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高管缺乏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钱某身为基金公司高管,却因个人负有1,900万元债务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工商登记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公司董事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钱某的劳动合同关系,钱某则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决不支持钱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庭审中,钱某诉称,自己在工作期间并无任何违纪行为,亦未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辩称,钱某负有高额债务没有清偿,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情形与《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关于高管及从业人员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因此其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仅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具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因此公司认定钱某为缺乏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至于公司聘任钱某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察行为及钱某并未主动告知大额负债等影响任职资格情况,并不能否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故钱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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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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