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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公司经营管理无法作出有效决议,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2018-03-01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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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8月23日,郑某和李某分别出资450万元、550万元。正兴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正兴公司成立后至今由李某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之间通过电话沟通;正兴公司未建立完整的财务账簿,未进行审计,未向郑某分配利润,处于亏损状态。


【判决结果】

一审:解散正兴公司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首先,正兴公司成立后未召开股东大会、未建立完整的财务账簿、未向郑某分配利润,郑某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与其投入巨额资金的初衷相悖,公司的人合性及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已产生裂痕。正兴公司至今未召开过正式的股东会,股东会长期不召开且对公司经营决策未作出过实质有效的决议,表明股东间自公司成立至今既无经营的事实,也无经营的意愿,股东之间的矛盾而致使公司失去继续存续的基础,故应当认定正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次,由于正兴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已经失灵,郑某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正兴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正兴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虽经主持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最后,郑某持有正兴公司45%的股份,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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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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