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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小区“安全隐患”,物业是否担责

2018-03-02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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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小区玩耍摔伤、

电梯故障造成业主使用时发生危险等

事情出了之后,

物业是否需要为受损的业主负责呢?

小编用一个真实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象山某住宅小区北大门西边水果店前面的空地上因路面沉降导致一块大理石翘起,居民向物业反映过,物业也向开发商反映过,事情一直没有处理。


 某日,该小区一业主的丈母娘张某从北大门走到水果店买水果的途中,不慎被翘起的大理石绊倒,整个人摔倒在地上。


 物业保安和其他业主看到后,将其送到象山医院,经过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上端骨折,右侧肩袖、三角肌损伤,右肩关节积液。经过几天的治疗,花费检查费、治疗费共计2000余元。


 该业主为此到物业处讨要说法,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申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邀请双方到社区人民调解室,调解员首先对受伤方家属(委托代理人)进行安抚,让其情绪稳定后再进行事件始末的述说。


 在获悉整个事件前因后果后,调解员与双方进行细致的沟通,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业主方认为物业管理不到位,对存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没有做任何警示,导致张某摔倒,要物业赔付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万元;


 物业方则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在北大门外面,大理石是因为房屋正常沉降翘起来的,维修是属于开发商的责任。事发之前他们已经告知过开发商,开发商一直没有处理,责任在开发商。


 业主方则表示他们物业费是付给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要赔偿,至于物业与开发商之间的责任认定,由他们自己协商处理。



 调解员厘清争议点后,明确此次纠纷化解的重点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责任的认定,二是赔偿金额的协商。调解员先就责任认定问题,耐心的做起了物业方的工作。


 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指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要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无论受害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应否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属于履行职责的主体、是否尽到法定义务。为此,调解员又找出相关法律法规,指示给物业并说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即对小区环境进行管理维护,是物业公司的职责。


 与之对应,物业公司发现有大理石翘起来,很可能会导致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却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以至于未尽警示义务,明显是对自身安全保障责任的违反,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难辞其咎。物业方听罢对自身管理的疏忽和应承担责任表示认可,但表示不应负全部责任。


  调解员就责任的分配开始做业主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向小区业主指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周遭的一些不安全隐患并进行积极的避免,地面大理石翘起来,经过时有摔伤的危险性,应在走路时提高注意力。张某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但抱有侥幸心理而轻信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即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鉴于此,物业公司该付一部分责任,张某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此双方均表示认可。


 业主方又在医药费之外,提出了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要求。物业方表示医药费可以协商,但精神损失费等无法赔偿。业主方不肯罢休,双方开始争执起来。


 调解员根据《民法总则》中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向业主方讲解了精神损失费赔偿的适用情况、界定的因素等,最后业主方同意不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进行索赔。


调解结果


 双方经过协商,就受伤居民张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费达成协议,张某共计产生医药费2000元,自己负四成责任物业公司没有做好警示告知义务,对这起事故负六成责任,赔付给业主1200元,今后张某及其亲属不再向物业方主张任何权利。


 物业公司对于业主提出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不做补偿。物业公司当场给予业主方赔偿款,业主方签下收据,双方协商成功。


 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之间的责任认定,则初步调解为物业公司对这起事故负责,开发商负责将小区内外的道路、地面(尤其是小区内部道路上翘起的红砖)做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修,并答应以后每一季度都对小区路面进行维护。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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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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