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济南律师┃现在流行用“精神病”脱罪?最高检这么说......

2018-03-08 济南律师薛富巍


薛富巍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15615715789  QQ:835867740

一名女子在出嫁前,父亲交给其一个锦囊并说道“闺女,结了婚,如果哪一天受欺负了,打开这个锦囊。”若干年后,女子的丈夫出轨了,带着小三逼女子离婚。

女子伤心欲绝,便打开了父亲当年给的锦囊,里面是一份精神病的诊断书,还有一张纸条,上面写道“爸爸能做的就这么多了,放手干吧!”

这是网络上的一个段子,而其基于的就是刑法第十八条,有关于精神病患者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认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作为笑话里面自然有很多不严谨的地方。但这足以说明一个问题。

一旦被认定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那么在犯罪时,就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甚至是免除刑事责任。

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声明,为规范检察机关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实施,最高检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下称《规定》)

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既然最高检就此出了规定,说明现实中假装精神病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不在少数。

那假装的精神病人是否可以通过鉴定辨别出来呢?

答案基本是肯定的,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是很难骗过鉴定人的。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常常包含了心理、智力、应激反应测试,仪器检测,材料检测分析,语言行为分析等等内容。

对于一个外行人来讲,很难明白某项的检测对应的是哪种结果,所以一般无法通过事先准备而蒙蔽过关。

so,假冒的精神病人往往都是通过贿赂等途径而得到虚假的鉴定结论。

靠演技或贿赂的日子大致要结束了:

为提高监督准确性,及时发现“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会见涉案精神病人,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了解情况,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开展相关调查。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监督工作。按照《规定》,

★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人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回避规定;

★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等六种具体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规定》明确了强制医疗审理活动监督的内容,规定检察院对法院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活动实行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对未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未组成合议庭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的等十种违法情形。

实践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通过听取被害人方面意见,及时发现被强制医疗人“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法律制裁并进行纠正的。对此,《规定》指出,检察院审查同级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或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可以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并记录附卷。

针对普通程序转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件,《规定》强调,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依法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对法院作出的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强制医疗决定,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强制医疗决定或者未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未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或未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直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检察院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据悉,《规定》共23条,对公安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强制医疗决定执行中发现的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以及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和审查可能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内部工作程序和司法权责等内容分别作出详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


来源:网络



薛富巍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15615715789  QQ:835867740

腾瑞小编提醒: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仍归作者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地址: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927号(工行东邻)

电话:87345789、87352789

QQ:835867740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关注账号

点击查看历史消息查看更多精彩法律文章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