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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儿媳妇不赡养公婆违法吗

2018-03-12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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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到一些儿媳与公婆矛盾的事例,那么从法律上看儿媳是否对公婆有赡养义务?

如果不从道德角度讨论问题,按现行的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角度讲,儿媳妇对公婆其实是没有赡养义务的。这么讲很多人可能觉得难以理解。换个说法,如果出现不赡养老人的情况,要到法院起诉,其实老人也只能起诉自己的子女,而不能起诉子女的配偶,这个事实就很清楚了。

当然基于儿媳与儿子的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期间,儿媳与儿子一起对公婆赡养也是很常见的。但这并非基于法定义务,而是出于婚姻关系、社会习俗、道德守则之类的。

基于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上儿媳与公婆之间也互相没有继承权。当然,儿子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也仍是夫妻共财产,儿子赡养父母动用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也算承担了财产义务。

当然,儿媳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只是一般特殊,凡事总有例外。

如果在儿子去世后,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在法定继承时,丧偶的儿媳、额外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丧偶的儿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原本就有的代位继承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丧偶的儿媳再加上其子女的代位继承,实际是可以继承两份遗产份额的!

以上关于儿媳与公婆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女婿和岳父母。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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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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