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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上游犯罪”是 “犯罪罪名”还是“犯罪事实”

2018-03-13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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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游犯罪的罪名不成立,洗钱罪是否就不能成立。换句话说,洗钱罪罪名的成立,是否以上游犯罪罪名成立为前提。

当前法律法规并未对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在实务中,上海、福建等地法院的裁判倾向于支持下述观点:只要上游犯罪的“犯罪事实”能够认定,无论上游犯罪的犯罪罪名能否构成或成立毒品犯罪等其中类罪以外的罪名,都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相关案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潘儒民等洗钱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潘儒民于2006年7月初,通过张协兴(另案处理)的介绍和阿元(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商定由被告人潘儒民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的钱款,被告人潘儒民案转移欠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嗣后,被告人潘儒民纠集了被告人祝素贞、李大明、龚媛,并通过杜福明收集陈涛、董梅华、宋全师、孙广林等多人的身份证,由杜至本市有关银行办理了大量信用卡交给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由阿元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上银行客户黄明伟、芦禹、姜彤、陈清等多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号和密码等资料,然后将资金划入被告人潘儒民通过杜福明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67张灵通卡内,并通知被告人潘儒民取款。阿元划入上述牡丹67张灵通卡内共计人民币1,002,438.11元,这些信用卡内还被通过汇款的方式诸如资金人民币171,826元。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于2006年7月至8月期间,在本市使用上述67张灵通卡和另外27张灵通卡,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86,085元,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3,615元,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然后按照阿元的指令,将剩余资金汇入相关账户内。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共计人民币384,000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儒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祝素贞、李大明、龚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祝素贞、李大明、龚媛应当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潘儒民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潘儒民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祝素贞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祝素贞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系初犯,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了部分赃款,挽回了部分损失,建议对被告人祝素贞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大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大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龚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龚媛在2006年8月初以前对所转移欠款的性质不明知,此阶段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其在明智钱款的性质后,主动提出离开潘儒民等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已经查证的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龚媛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龚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龚媛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191条第1款第1项、第3项,第25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及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潘儒民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被告人祝素贞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3)被告人李大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4)被告人龚媛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5)追缴的赃款发还给各被害人。

(6)追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的信用卡、帽子、手机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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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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