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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法院王某甲犯洗钱罪案

2018-03-14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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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乙系河北省某局局长。自2010年春节前至2011年2月,王某乙先后给王某甲95万元现金,让王某甲将钱转给王某乙的女儿王某丙以及裴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王某乙这些钱与王某乙的收入不符的情况下,按照王某乙的授意,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先后将9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了王某丙90万元、汇给裴某某5万元。目前,王某乙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起诉。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王某丙人民币150万元、美元8000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王某乙给的95万元的来源不正当,仍协助王某乙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移到王某丙、裴某某名下,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上游犯罪王某乙涉嫌受贿罪尚未查证属实,王某甲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的情形,没有犯罪的故意,不能认定王某甲构成洗钱罪之意见,经查,王某乙曾对王某甲说过,有人问给王某丙汇钱的来源时,让王某甲说是自己做生意赚的钱,王某甲也知道这些钱与王某乙的收入状况不符,有王某乙的证言与王某甲的供述相印证,王某甲主观上对王某乙给的钱的来源应该是明知不正当的;客观上又实施了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王某乙转移资金的行为;本案的上游犯罪王某乙涉嫌受贿一案已由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与王某乙的证言、王某甲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甲应以自首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系在2012年5月19日第一次供述转给王某丙、裴某某的钱是王某乙给的现金,在其供述之前,王某乙已于2012年5月15日对该事实做出供述,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该事实,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属实,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涉案资金95万元已被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从王某丙处追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191条第1款、第52条、第72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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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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