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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贷,出借人可要求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2018-03-21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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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由公司还是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所借款项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又是由公司还是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本文检索和梳理了17个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相关的判例,梳理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5个裁判规则,具体如下:


(1)以企业名义订立借款合同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与企业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案例一-案例二);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与个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案例三-案例五);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出借人主张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并请求企业偿还该笔借款的,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案例六~案例七);


(4)只要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借贷合同上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即对企业发生效力,公司印章真伪不影响企业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案例八-案例十三);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且所借款项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只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还款责任(案例十四-案例十六)。


裁判要旨


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承担偿还责任。

 

案情简介


一、周正贵、邓建勇、彭红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和《股本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并挂靠渝康建设公司,承包承建竹园小区项目和祈年悦城项目。渝康建设公司与周正贵等签订《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渝康建设公司承建祈年悦城项目后,成立工程项目部。该工程实际承包人为周正贵、邓建勇、彭红,并预留了三人的印鉴。周正贵负责资金筹集等工作。

 

二、周正贵、邓建勇、彭红向叶剑森出具了五张借条,周正贵向叶剑森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向叶剑森借款共计723万元。

 

三、叶剑森向重庆市五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渝康建设公司偿还叶剑森借款人民币723万元及利息。重庆市五中院、重庆市高院均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四、渝康建设公司不服重庆市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企业项目部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字借款,所借款项实际用于项目工程的,企业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从借条及收据看,叶剑森出借的款项,除了有周正贵等个人出具的借条外,部分借款还由渝康建设公司出具收据,公司财务人员也出具过相应收据。从借款用途看,周正贵、邓建勇、彭红认可用于项目工程,部分款项直接汇入了渝康建设公司账户,渝康建设公司向发包方索赔的资料中也载明了叶剑森出借的部分借款。”最高法院据此认定周正贵、邓建勇、彭红个人名义签字的借款,视为代表项目部借款,而项目部的民事责任应由渝康建设公司承担,故渝康建设公司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渝康建设公司因此败诉。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企业也可能会承担偿还责任。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承担偿还责任。故企业在该情形下以其不是借款人为由抗辩,法院不会支持。

 

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杜绝工程施工挂靠行为,切勿为了贪图挂靠费而将资质借给他人挂靠施工。《建筑法》等相关规定明令禁止工程施工挂靠行为,该等行为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而且挂靠方施工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此问题的论述

 

关于渝康建设公司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周正贵、邓建勇、彭红三人于2008年5月9日、2009年3月3日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和《股本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并挂靠渝康建设公司承包承建竹园小区项目和祈年悦城项目。2008年12月18日,渝康建设公司与王顺林、周正贵签订《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渝康建设公司承建祈年悦城项目后,决定成立工程项目部。该工程实际由周正贵、邓建勇、彭红共同承包,王顺林任项目部经理,周正贵、邓建勇任项目部副经理,并预留了周正贵、邓建勇、彭红的印鉴。周正贵负责项目部成本控制和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资金筹集、开支计划审查、报销审核以及项目成本核算工作。据此,周正贵有权代表项目部对外借款。对于周正贵、邓建勇、彭红个人名义签字的借款,能否视为代表项目部借款,要结合款项用途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从借条及收据看,叶剑森出借的款项,除了有周正贵等个人出具的借条外,部分借款还由渝康建设公司出具收据,公司财务人员也出具过相应收据。从借款用途看,周正贵、邓建勇、彭红认可用于项目工程,部分款项直接汇入了渝康建设公司账户,渝康建设公司向发包方索赔的资料中也载明了叶剑森出借的部分借款。此外,2009年7月9日借条中明确记载借款用于项目工程,彭红作为借款经手人之一,亦认可所有借款用于项目工程。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周正贵、邓建勇、彭红以项目部的名义向叶剑森借款用于该项目工程,系项目部授权的行为,而项目部是由渝康建设公司成立的,项目部的民事责任,应由渝康建设公司承担,渝康建设公司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渝康建设公司关于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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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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