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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法定代表人直接招用的劳动者,与单位有劳动关系

2018-03-23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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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某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曾某通过网络方式与张某联系,询问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招用其从事公司项目管理工作,双方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6000元,由曾某个人账户转账发放,张某与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张某提供了一份该公司与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书,载明该公司承包了装修改造工程,其驻工地代表为张某,职务为项目经理。张某又提供了数份该公司盖章的工程签证单,上述单据均载明项目经理为其本人。 

      2017年4月底,张某因薪资待遇问题与曾某发生矛盾,随后离开单位,不再从事相关工作。2017年6月26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其11个月的二倍工资66000元,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该装饰有限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雇佣,双方为雇佣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特征,张某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全部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张某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直接招用从事公司项目管理工作,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对张某的所有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曾某为某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该公司行使职权,其招用张某的行为可认定为公司招用行为。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张某由曾某招用,接受其安排和管理,从事公司施工项目现场管理,虽然工资由曾某发放,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以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应视为张某接受公司的管理,上述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可认定为张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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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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