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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听说过交通事故碰瓷的,你听说过劳动者碰瓷的吗

2018-03-27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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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7月1日、7月6日,被告人时兴平、毛士元先后进入浙江亨达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工作。同年7月13日,亨达公司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签订劳动合同时,二人以需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后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并交给公司。同年9月24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离职,并于同年10月16日以亨达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二倍工资。经劳动仲裁委、法院认定,亨达公司未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签署劳动合同。后亨达公司向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分别赔偿9100元、8092元。


2.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进入温州圣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蓝公司)工作。同年10月16日15时许,圣蓝公司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签订劳动合同时,二人以需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后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并交给公司。2016年9月底,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离职,并于同年10月17日以圣蓝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二倍工资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案发而未得逞。


对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答辩


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均辩解,亨达公司、圣蓝公司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给其二人签署。


辩护人郑青舟、杨夫让辩称:1、在案的劳动合同由亨达公司收回、保管、提交,中间任一环节均可能出问题,应组织证人辨认该合同,不应以推测定罪;各证人关于圣蓝公司发放、回收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证言存在矛盾,证人杨某、阚某关于拿出合同提交劳动仲裁委的时间也不一,不能确定在案合同即为证言所称合同;本案证人都是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司员工,证明力较弱,故本案定罪证据不足。2、本案不存在被告人实施欺诈、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的情况,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3、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来温州务工19年余,多次针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维权是合法的,却被新闻媒体认为是“劳动碰瓷”,如果再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将是错误导向。综上,请求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辩护人郑旭灿辩称:1、公诉机关现有证据均为被害单位亨达公司、圣蓝公司员工的证言,且证言间相互矛盾,并不能证实证人所称的劳动合同就是时兴平提交的合同。2、劳动合同一直由被害单位保管控制并可随时处置,而被告人时兴平接触不到,存在被害单位伪造劳动合同签名的可能。3、亨达公司因没提供劳动合同而败诉支付双倍工资,不应认定被告人时兴平诈骗。4、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在本案中存在共同犯意,依法应宣告无罪。


法院查明


一、2015年7月1日、7月6日,被告人时兴平、毛士元分别进入被害单位亨达公司工作。此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在被害单位亨达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供其签名时未予当场签署,后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离职,并于此后以亨达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亨达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经劳动仲裁委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亨达公司因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二倍的工资分别为9100元、8092元,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据此申请执行而取得被害单位亨达公司的上述款项。


二、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进入被害单位圣蓝公司工作。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在被害单位圣蓝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供其签名时未予当场签署,后提供签名不是其所写的劳动合同。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于2016年9月底离职,并于此后以圣蓝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圣蓝公司支付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二倍的工资分别为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案发而未得逞。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结伙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再以被害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获取二倍工资;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的上述行为是结伙以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致使劳动仲裁委等机关基于错误认识而运用法律强制措施将被害单位的财物交付给被告人,数额较大,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本案不符合诈骗罪构罪要件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犯罪金额等实际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毛士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时兴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7192元返还被害单位浙江亨达光学有限公司。


随着劳动法实施的逐步深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企业面临的劳动纠纷越来越多,因此遭受的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多。企业要如何避免损失,除了发生纠纷后要积极应诉外,建议企业提高劳动法律意识,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建立劳动保护体系,有意识、有准备地收集好证据材料,以备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作为法律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劳动纠纷引起的赔偿损失。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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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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