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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也能贴条了!车主说:感觉收到了10000点的伤害!

2016-08-24 河南一百度


住建部于近日起草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涉及六个方面,其中包括“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简而言之就是↓↓


城管也...可...以...开...违章停车罚单...了!


在郑州,交通违章停车罚单被称为“贴条”,车主不待见它的程度是这样的:

↓不愿面对↓

↓恐惧↓

↓怀疑自己在做梦↓


↓不能接受↓

↑车主表情包,自己挑一个吧↑


城管执法范围再次划分


征求意见稿里面讲到了城管的执法范围,包括六个方面:



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看到没有,看到没有,就是这条,车主们要留意了!!)

城管“开罚单”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提到,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其他规定

协管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


征求意见稿写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


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执法时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关于执法规范,《办法》明确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得使用、截留被扣押物品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关于执法监督,《办法》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管服务热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另外,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小嘟提醒:这些违章不需立刻处理 冤枉罚款可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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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树

本文由河南一百度综合整理

新闻来源:央视新闻、法制晚报、新京报、郑州新闻广播、新浪微博@创新e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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