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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楼市传来大消息,租房者的福音来了!但也有些人日子要不好过了...

2017-05-22 河南一百度

房东撵人、中介骗人、开发商欺负人……还在为租房买房而烦恼吗?5月19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了!今后,租房买房再遇到糟心事儿,可以举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啦。


要知道,根据统计,我国约有1.6亿人在城镇租房居住,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他们确实需要法律保护!下面开始划重点:


《条例》重点保障租户的各项权益


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将近一半的篇幅重点放在了如何保障租房人的权利。



例如条例明确规定:


1、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2、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鼓励租金按月支付

3、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4、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当地政府应给与相关政策支持。

5、办理住房租赁备案后,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6、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7、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8、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比如拖欠租金、擅改结构等)


9、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条例》列举多项住房销售“不可为”


而针对当前住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以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了销售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4、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5、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6、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7、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

8、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9、分割拆零销售住房;

10、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

11、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对于出现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条例》首次明确了各项处罚措施


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房产中介

划定11个“禁区”


此外,《条例》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房地产中介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明确下列行为不可以做:


1、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3、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6、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8、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9、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10、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条例》明确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赁和销售,以及旅馆类住宿服务,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市场的日租房、短租房等主要供商务、旅行用途的租赁方式不适用于该条例。


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看了这个条例,还满意吗?当然,这次发布的是征求意见稿,你若有自己的高见,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网站上去反映。


这事很关己

可不要“高高挂起”哟!


注:此次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反馈邮箱:zfzl@mohurd.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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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疯蜜

来源:央视新闻、中国新闻网、网络

版权归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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