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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轻违不罚!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将统一执法尺度
此前,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机制分别出台了规定,各地版本有一定差异。2022年初,四方共同议定以区域免罚机制建设为切入点逐步实现行政处罚裁量领域协同,这次出台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裁量要素进行了统一规范、细化。
《规定》的出台是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的首次破题,为推动轻罚免罚制度落地、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
(七)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危害后果轻微】第十条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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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市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编辑:吴维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