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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低怎么提高?

2017-06-26 王春刚律师 中国第一拆迁征地维权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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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目前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由国务院裁决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裁决。由省政府裁决的案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省政府裁决。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 申请裁决的范围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三项补偿,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二、 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

  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

  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三、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王春刚律师简介:

    王春刚:资深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主要从事征地拆迁和刑事法律业务; 曾参与广西北海案、昆明征地血案等重大征地拆迁和刑事案件。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由著名公益维权律师王春刚组建,只为被征地、拆迁户维权,专业办理征地、拆迁案件。

    执业证号:11101200810200605

    执业机构: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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