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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索赔80万!男子南京南站被挤压致死案正式立案

2017-04-19 南京十八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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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6日下午3点50分左右,在南京南站发生了一起“列车挤压致死案”,受到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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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杨某的家属于4月11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上海铁路局及南京站,索赔80余万元。杨某的家人认为,杨某并非网传的逃票、自行跳下站台,而是失足坠入轨道,铁路部门在管理上存在过错,他们是按照上海铁路局、南京站80%的责任,杨某自身20%的责任来主张这个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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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此案。


家属:穿越铁轨的行为确实不妥


 据杨某的妹夫介绍,杨某今年27岁,尚未成家,母亲患重病,家庭条件不宽裕。出事前,杨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事出突然,家里的顶梁柱一下子就塌了,家人难以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


杨某为何会做出穿越铁轨的举动?关于这一点,因为网上流传的那段视频,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甚至有人怀疑杨某是为了逃票,才做出这样的行为。对此,杨某的妹夫在接受采访时称:事发时,杨某有可能是意识到换乘就几分钟了,如果坐不了那班车,他周一的课程就会耽误,所以他脑子一时糊涂才做出了这么愚蠢的行为。


据杨家人介绍,事情发生后,他们曾经与南京南站的上级单位南京站进行过善后问题的沟通,铁路方面坚持认为杨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可以赔偿7万元,这已经是最高限度了。然而,杨家人却选择了走法律程序。


“人,都会有犯错的时候,他已经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可南京南站难道就一点管理责任都没有吗?管理上不能完善一点吗?换乘方便一点?”杨某的家人表示,目前能看到的部分监控视频,并不能还原整个事发过程,这起事件中疑点重重。因此,他们希望通过走法律途径了解事情的真相。



律师:自身承担责任20%,铁路方承担80%


南京南站发布情况说明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杨家的代理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上的视频只能看到了杨某横穿铁轨和后来被抢救的过程,但杨某为什么会下铁轨、从月台下去,与动车发生碰撞以后,是否有旋转、被挤压的过程?这部分缺失的监控,对还原真相和划分责任至关重要。


 代理律师提出,《铁路法》有规定,如果列车与行人发生碰撞,作为驾驶员,司机应当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那么在杨某这个事件上,他有没有紧急采取措施,现在无从作出判断。现场遗留下来的血迹是一段很长的血迹,是不是有挤压的过程直接导致了他的死亡。南京南站是否尽到了相关义务?


 此外,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铁路管理部门应当尽到警示和安保的义务,这起事件中,南京南站是否尽到了相关义务,也需要在法律上作出评判。列车的晚点是不是间接导致了杨某要去做穿越铁轨这个危险的动作。杨某在月台上,南京南站作为管理方,是不是有相应的安保和警示措施。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关于责任分担问题,杨家人也有自己的想法,他们认为,杨某作为有责任能力人来说,穿越铁轨这是不应该的,自身也有一部分责任,所以,他们按照上海铁路局、南京站80%的责任,杨某自身20%的责任来主张损失。


 杨家人表示,杨某的死亡赔偿金及家属为此事合理支出等共计100万余元,所以他们在诉状上要求铁路方承担八成责任,即索赔80余万元。


铁路方是否应该担责?


“列车挤压致死案”发生的那一幕正巧被网友拍下,随之在网络迅速传播,很多网友在同情杨某遭遇的同时,对于杨某横越动车股道的行为,网友们不能理解。


事后,杨某妹妹发出公开声明,希望能获得帮助,但不少网友却认为错在杨某,甚至有人表示,杨某的行为动用了公共资源,令动车晚点,耽误了很多人的出行,如果杨家人日后对此事提出索赔,那么铁路方甚至是乘客都可以向杨某家人提出索赔。


    那么该起事故中,南京南站究竟有无责任?


站台新安置地砖处,系杨某被卡的位置。


徐超,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

“南京南站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判断南京南站和旅客各自承担责任大小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南京南站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主要看南京南站在站台处是否设有禁止翻越轨道的警示标识,是否有专人负责对站台的管理,尤其是车辆进站时的安全防范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全部就位。第二,在列车进站时是否减速,列车驾驶员在发现前方有人翻越轨道时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第三,在列车与该旅客发生碰撞后紧急抢救措施是否到位,南京南站的应急措施是否启动,对抢救有无延迟;第四,该旅客的翻越行为。该旅客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和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可以预判。

    

    如果南京南站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列车驾驶员在发现该乘客时也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并且在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则南京南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南京南站在上述义务方面未能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则应根据采取措施的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旅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旅客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南京南站应承担次要责任。


曹纯钢,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车站应付全部责任,至少主责”

曹纯钢表示,他个人认为车站应付全部责任,至少是主要责任。曹律师说,作为车站,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标有不得跨越栏杆、站台等字眼的安全警示牌,而且应该设置很多,但乘坐过高铁的人都知道,事实并非如此。

另外,车站明明有条件效仿地铁安装安全防护栏,但并没有这样做,这本身就是工作上的失误。“死者本身有过错,但车站就以此认为他应该负全责,这明显是在逃避自己的责任。”


陈华,江苏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铁路是否担责,得综合判断”


本案中杨某在火车进站之际,擅自翻越铁轨,本身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点毋庸置疑。案发时,高铁虽然处于进站状态,运行速度较低,但仍具有高度危险性,根据法律规定,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铁路方应依法担责,但最终结果是否要担责以及责任的大小还需要综合来判断:

    

 第一种情形,如果铁路方能证明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形,如果铁路方不能证明存在第一种情况,那么在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形下,要首先判断其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次,还要结合铁路方是否能够证明自身履行了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来判断,比如是否采取了设立警示标识,安排管理人员现场管理,提供安全保障设施,采取警示、劝阻等安全保障措施,来综合判断铁路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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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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