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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看完这篇文章,你还敢随便给人担保吗?

2015-02-05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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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杭州律师刘想想

作者授权发布,未经允许转载必究


必读案情介绍:

2013年3月1日,甲借乙十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是三个月,并约定每月利息1000元,由丙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保证人一栏中签字,未约定任何其他关于担保事宜,之后甲无故失踪,也无其他踪迹。乙向丙主张还款,丙以乙未向甲主张债务为由拒绝还款,乙诉诸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丙承担全部借款及利息,律师费,诉讼费,最终因对甲方信息不太了解,追偿无果。(此种情形,日常生活中很多,很多人不懂得保证的后果,随便帮别人做担保)

小案例告诉我们,保证不能随便做,保证人不能意气用事。

下面,我们来解析一下这个案例涉及的知识点: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通俗说即保证人在债权债务合同中以保证人或担保人身份签字、按手印(本案例中为这种方式)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书、保证合同等。

《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通俗说即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才有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不能先找一般保证人,就像案例中保证人丙的理由一样,但可惜的是丙未在合同中约定是一般担保,法律上会直接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通俗说即一旦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无论有没有向债务人要求过偿还债务。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为别人借钱或者贷款等做担保、保证人,首先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保证,且一定要约定保证的准确期间(案例中丙就没有约定保证时间,法律会直接认定为6个月保证期),约定保证哪些情况,约定不保证哪些情况,可能的话最好让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反担保,即让债务人给你提供一定的人或者物作为担保,还一定要让债务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电话,紧急联系人电话等,还请各位保证人谨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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