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值班和加班这点事儿,上班族必看!!
出处:劳动派公众号
文:付婷(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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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用人单位或许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劳动者 “值班”,那么,值班等同于加班吗?用人单位安排值班不给加班费合法吗?今天法务之家小编通过以下的案例可以告诉你答案。
原告钱某是被告A银行H分行网点柜员,2009年7月至2012年5月,被告安排原告在该行某分理处从事临柜业务工作。柜员工作上班4天休息2天,工作时间从9时至17时。原告上班的当天晚上负责网点守库,被告根据该行的《关于印发<A银行H分行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第(2)点:计算机中心值班人员、支行及营业网点值班守库人员值班夜早餐费标准为每人每晚20元。”的规定发放值班人员的补助费,原告已领取了值班补助费。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排守库工作的加班费43834元未果,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网点柜员,执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制。被告单位系金融机构,因安全等因素的需要安排网点人员在下班后对本网点的库房进行值班守夜。被告安排原告值班守库期间并不要求其从事相关的柜员业务工作,因此,原告值班守库,并不是其岗位工作内容的延续,应视为原告接受被告另一项新的工作任务。故原告下班后值班守库并不构成岗位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加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无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班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也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此待遇不等于要按国家规定的日工资的倍数来处理。
【今日要点】
1、综合考虑如下要素:劳动者在此期间是否可以休息,工作强度、工作的目的是生产性的,或是非生产性的。
2、用人单位在安排值班时,应注意休息场所的设置、值班时间的安排以及具体内容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