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有什么权?
来源:新华网
提起“司法机关”,不少老百姓的脑海里,首先闪现的就是“公检法”。其实,中国的司法机关专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老百姓常与公安局、法院直接打交道,也比较清楚其职能和权责。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似乎与公众隔着一层神秘“面纱”。
检察院有什么权?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理解法律监督呢?事实上,法院的职权相对“整齐划一”,审判案件是法院的中心工作。和法院相比,检察院的职权比较“繁复庞杂”,类型也不尽相同。
其一,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哪些是“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可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等职能部门,主要从事此类侦查工作。侦查权,带有鲜明的行政执法色彩。
其二,批准或决定逮捕权。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上海和其他一些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的权力已经“上提一级”。
其三,公诉权。法律规定,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每个检察机关,都有一个强大的公诉部门。在上海市二分检,公诉处是第一大处。法庭上的公诉人,其对应方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一般是刑事辩护律师。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法官这三方具体职责不同,但努力方向都是维护公正司法,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其四,法律监督权。这项权力的实施范畴非常广。例如,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监所是否依法履职实行监督等。
此外,检察机关的职权还有特种案件检察权(如叛国案)、司法解释权等。
检察长有什么权?
法律赋予检察院的权力,很大;检察长的权力,也很大。
【“领导”全院】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注意“领导”这两个字。
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权力运行中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特色,比法院要浓厚得多。法律规定,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在法院内部,院长原则上也不能否定合议庭、法官的判决。
法律规定,在检察委员会中,“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而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院长也只有一票。
【权力清单】权力越大,越要谨慎。权力要在法律监督下运用,而且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限定。
【检察长办案】检察长有这么多权力,需要办这么多事,他还办案吗,还有时间办案吗?
周越强说,“检察长本身就是检察官,检察官办案是天然职责。检察长办案主要表现在对办案的组织、指挥、协调,对案件重要事实、证据的过问和审核。”不过,他坦承,现实中大量行政事务占去了检察长不少时间。“这种状况需要改变,要让检察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办案。”
“哪些案子应该是检察长办的?”对此,周越强说,“应该是我们认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子。(案子)不在多,而在精,要具有指导意义。(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要让检察长从大量事务里解放出来。”
检察官有什么权?
大多数检察官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需要于法有据、实事求是。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行使哪些权力?
检察长的权力分两类:一类,是专属权力,必须由检察长行使而不得让渡,如“回避的决定权”“决定、批准逮捕权及抗诉权”等;另一类,是其他权力,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可以视情授权给其他检察官行使。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复杂疑难的刑诉案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30天。上海市二分检规定,检察长授权检察官行使一次,还有一次退查的决定由检察长授权分管检察长审批。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能片面理解成检察官“一个人说了算”。“我们的改革方向,是要成立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团队,检察长进行‘扁平化’的直接授权。”周越强说。
检察官依法履职,坚持客观公正,发表和坚持独立见解的,其意见与案件审理结果相左,不应受责任追究。“改革首先要保证检察官敢于独立表达对案件的意见,依法公正履职。”公诉处处长陈为钢说,“检察官的意见和法院判决结果不同,不能简单地说是检察官办了错案。”周越强也表示,如果刑讯逼供、徇私舞弊导致错案,“是毋庸置疑的错案。”
上海二分检在改革实践中提出四条“硬标准”:
第一,明确责任权属,不能“谁官大谁说了算”,也不能把决定权往上推、往外推;第二,不能消极防出错,为“图省事”削减办案事实,为“图太平”选择轻罪名;第三,不能围着绩效考核转,只求办案效率;第四,不能滥用权力,公器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