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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律师形象......一名检察官的精彩评价

2015-07-31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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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高建刚,仅供学习参考,如有异议请联系。


律师和检察官平时各行其道,一旦相遇,往往就是一场激烈的“碰撞”,不过,这种“碰撞”并不引发事故,倒是像演奏一场交响曲。因此双方并不设法避免,相反倒是均抱着激情碰撞的强烈愿望。

----------高建刚

律师这个字眼儿,对检察官而言,可以说既熟悉又陌生,既接近又疏远。

说熟悉,是因为刑事诉讼中两者经常打交道;说陌生,除了法庭上对垒,两者没有更多交集。

说接近,两者都是法律人群体的一员;说疏远,律师的职业理念、工作方式与检察官甚多不同;就立场,检察官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律师依据法律独立辩护;就主业,律师多更多的是投身于民事诉讼业务甚或非诉业务,检察官主要忙于刑事诉讼。平常,谈及法律人,检察官很少提到律师,话题多是围绕着专家教授。

而提到律师,多数检察官带着复杂的情感与矛盾的态度,敌人?对手?同行?很难有确定的判断,更不用说一致的观点了。

律师的形象实际如何,不同人眼中,有着不同的观感。因为岗位、经历的不同,检察官群体中同样如此。但大家心目中的律师应当如何,想必差别不是很大。人们趋于在想象中,把某种事情设想得尽可能完美。也正是在想象中,抛开利益的冲突与情感的纠结,某种职业的纯粹与完美,才得以显现。律师的形象,在我的心目中,通常这样想象:

律师应是“专家”

我心目中的律师应该是一个“专家”———“专业”并且“更专业”。专家的概念,在这里,既与“业余”相对,也与“万金油”相对。

与“业余”相对,是律师表现出的素质,绝不能像平常老百姓一样,停留在业余爱好的层面,仅仅具有报纸、电视娱乐节目的水平,不能仅靠朴素的观点、日常的表达进行工作交流,每每流于直白、浅显,使得观点的探讨不能触及问题的核心,难以形成深层次的交流,最终难以达成有效的沟通。尽管,这是一个“砖家”辈出,常识稀缺的年代,但在不违背常识的前提下,仍然要尽可能的专业。

与“万金油”相对,律师应当专之又专,在专业领域内的某一专业,做到比其他专业人员更专业。诚然,开拓业务是律师天然的执业冲动,但前提是在所意欲开拓的领域,要足够的专业。常常看到律师的自我推介,刑事、行政、民事、商事,诉讼、非诉,样样精通,简直是“万事通”。这是不真实也是不可能的,更是不可取的。

归结起来,我心目中的律师,在能力方面,首先与业余的明显不一样,与社会大众区分开来,言谈举止、待人处事乃一专业人士,为社会认可;然后与同行不一样,在所处的群体里,有自己鲜明的个性特色与独特的专业特长,为业内公认。质言之,律师不必奢求做体系包罗万象的“刺猬”,做个别领域特长突出的“狐狸”更为可取。

律师得是“管家”

我心目中的律师,应该是一个“管家”———“管得好”也“用心去管”。当然,这不是说,律师需要像一个贴身仆从乃至奴仆一样服侍主人(当事人),现在社会,人格平等,不存在也不容许这样的关系。这里借用管家这个概念,是在比喻意义上。主要借鉴管家这个行当的敬业精神和人格信用。

敬业,浅层地说,就是尊敬、尊崇自己的职业,就是要有职业的荣誉感。深层地说,更要以虔诚乃至敬畏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职业,具有一种使命感乃至神圣感。唯其如此,就群体而言,方能赢得行业信誉;就个人而言,方能赢得职业声誉。

即便如此,也仍然是局限于技术层面。我认为,这个特殊的职业,更进一步,要求人格的信用。无论是冤屈的伸张、损害的救济、权利的主张、利益的维护、纠纷的解决、矛盾的化解、风险的防范,都与律师的人格信用密切相关。一些特殊的场合,当事人的身家性命、生死祸福系于委托律师的相应作为,缺乏人格信用的律师完全有可能断送其人生乃至性命。质言之,我心目中的律师,在信用方面,要有技术信用与人格信用。

律师须是“学问家”

我心目中的律师,应努力成为一个学者乃至知识分子———具有学术抱负与社会担当。律师行业的实务性,具有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天然品质,如果能从实务中多概括总结出办案经验并进而归纳抽象,形成理论学说,作出学术上的贡献,其价值就将超越个案、超越行业。这并不是说律师们都要著书立说,但做一个学问家,利人利己,应当不算奢求。

再进一步,律师如果能够发挥专业特长,利用社会声望,对一些公共事件表明立场,发出声音,立足公正,扶持弱者,则善之善者,善莫大焉。这未免太过理想化,但正因为此,才作为我心目中律师的应有的卓越品质。

作为一个检察官,我个人心目中的律师,大抵如此。也许标准悬置太高,但现实中早已有不少律师已经达到了这个标准,作出了表率(比如张思之老先生)。大家请努力,须知明天的现实就是今天的理想。律师同仁,但愿共勉。

(作者系检察官,从业15)

点击下面标题即可延伸阅读:

⒈检察官:直接定性将彻底淘汰三段论定罪方法

⒉律师为什么不能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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