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种迹象表明,律师的春天就要来了!!
一、习大大的重视
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习近平这样定义律师的地位。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律师工作、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作出重要指示。
在习近平看来,律师关涉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
2015年6月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会议指出,要坚持从严管理,完善预防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完善司法行为规范,优化司法环境。广大司法人员要做公正司法的实践者和维护者,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二、孟建柱的重要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日)在京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央广网信息)
孟建柱表示,“实践证明,我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孟建柱受习近平总书记委托,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律师致以诚挚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孟建柱说,近年来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执业环境不断改善。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充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老三难”尚未根本解决,又出现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问题。
三、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0日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讲话强调,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
曹建明指出,会见当事人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释本意,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对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依法及时审查答复。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至少许可辩护律师会见一次。
据了解,2012年,最高检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明确规定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具体情形。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专门就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问题作出规定。今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进一步明确提出,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对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近期,最高检将组织开展对十省检察机关反贪办案重点环节专项检查。
四、最高法:
19日,最高法发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根据两个规定,法院将建立信息库专库,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的行为,将一律录入信息专库,并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对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的批示等,将存入案件卷宗。
20日,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各级法院要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及时公开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内容,便于律师查询。同时,各级法院要保障律师阅卷权,及时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此外,各级法院要保障律师庭前会见权、发表意见权,保障律师在庭审中发表质证、辩论意见以及发问的权利,确保律师具有平等的陈述及辩论机会和时间,保证发言的完整性。
周强强调,各级法院要保障律师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对律师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调取的,及时向律师说明理由。
五、五部门将联合发文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从有关部门获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五部门正在联合制定文件。这将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份由多个政法部门联合制定、意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专门文件,其还将征求律师界和法学界的建议。(新京报消息)
一位参与征求意见会议的法律学者说,该文件的原则是重视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司法机关应为律师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包括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以及庭审中尊重律师意见等。
除此之外,该文件还涉及如果律师行使权利受到干扰应如何投诉、控告,司法机关如果没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追究等内容。
对于律师行使权利受到干扰,该文件将分四个层次设置救济机制,包括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和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以上种种信息表明,律师的春天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