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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的2个答复

2016-05-15 编辑部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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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朋友在法务之家QQ群咨询:企业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仍然对外签订合同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对方拖欠货款不给,现在如果起诉对方,主体如何确定?以谁的名义起诉?

这个问题引起大家的广泛讨论,各种说法都有。考虑到在企业诉讼中可能或涉及这个问题,小编特以此为题,将该问题整理一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另,特别把最高法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2个复函推送给朋友们。

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是行政许可行为。企业登记行为同时赋予申请人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这两种资格同时产生,但不一定同时消亡。

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时,消亡的是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但民事主体资格还在;当企业法人被注销时,民事主体资格才消亡。见下图所示。

概言之,营业执照被吊销,民事主体还在,故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企业被注销,民事主体消亡,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了。打个比喻,吊销,相当于病危,但还在;注销,相当于挂了,不在了。

 最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 

  法经[2000]2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此复。

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

 法经(2000)23号函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于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某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此复。

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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