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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如 何 抓 嫖?

2016-05-29 郭朝辉律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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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朝辉律师,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法学院

1995年7月至2002年8月就职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2002年8月至2009年12月,在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工作,历任副中队长、副大队长等职(其间曾在龙岗分局水径派出所任职副所长半年,抽调中纪委工作两年)。


这几天朋友圈被雷洋事件刷屏了。作为一个当差十五载,特别是九十年代曾在深圳基层派出所抓嫖N次的前公安,忍不住说上几句,但只谈现象,不探究原因。讲的都是基本规定,说的是大白话,没有法言法语,不是学术探讨,就当闲聊。抓嫖规范用语是查处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公安只能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办案,在现有规定没有修改之前,这是评价其行为的唯一标准。今天我就结合雷洋事件,谈谈公安抓嫖的那些事儿。只讲相关规定和具体做法,不作评价,不下结论。为表述方便,以深圳的派出所为例。

一、可以抓吗?

在卖淫没有合法化之前,公安不是可不可以抓的问题,而是必须抓的问题,不抓是要追究责任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岂能容得这种丑恶现象的存在,呵呵。如果不好彩,被上级公安在辖区内端掉一个大的黄窝,是要倒查追责的。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都有内部规定,如果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抓嫖N对,相应的要追究片警、分管副所长、所长,直至分局治安科领导、分局领导的责任,严重的撤职查办。

二、为了创收而抓吗?

有人说是为了创收!在我们当年,可以说主要是为了创收,一般男女各罚款5000元。因为那时财政有反拨,民警有提成,当然积极性高啊。但那是20年前的事儿,现在不行了,我知道的是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应该都不会了,因为都要上交财政,不给反拨提成。深圳现在几乎没听说罚款,几乎都是拘留。所以我经常同朋友笑称,现在寻花问柳成本高啊,搞不好要失去人身自由半年到二年啊。以前交钱就没事了,神不知鬼不觉,当时很少碰到反抗,也很少不承认,应该也很少冤假错案。但现在不一样啊,按规定要通知家属、单位,要拘留、收教,一世英名没了。另外这类案件不像影响大的如杀人、绑架等恶性案件,办案民警及领导一般没有太大的破案压力。

三、依据啥抓?

主要是二类:一类是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如央视曝光,东莞扫黄)等;一类是工作中发现,主动调查抓的。朝阳群众举报的,必须马上出警查处;而对于第二类,特别是大的娱乐场所涉黄涉毒问题,一般都要长期经营,便衣调查,在掌握确凿证据,时机成熟时才动手。因为动这类场所社会影响很大,只许成功不许失败,通俗的说就是必须抓到现行,如北京公安查处“天上人间”夜总会。一般来说,哪些地方好抓,老差一看就知道。有些发廊洗脚屋,亮着红灯,里面全是衣着暴露的年轻女子,那十之八九有问题啊。

四、哪些部门可以抓?

一般归属地派出所管。重大复杂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这类案件,对应上级部门是分局治安科、市局治安支队、省厅治安总队。有时大的行动如针对大的娱乐场所,为避免走漏风声,通风报信,很多参办民警事前不知详情。有时会“异地用警”,不允许本辖区民警参与,因为难免派出所民警与辖区场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雷案中,就是昌平分局另外一个派出所抓的。

五、一般办案流程:

简单的说就是:调查、决定、执行。通俗的大概描述一下:现场查获后,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一般如果双方都承认了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办案民警就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所领导同意后,报分局法制科,法制科值班民警同意后再报法制科领导,最后报分局领导审批。如果是罚款,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如果要拘留,就会送区拘留所。后面如果要收容教育,就送市收教所。

 六、怎么处理?

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可以拘留罚款,但还可以收容教育半年到二年,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对场所的老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对其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一旦构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罪,那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了。对此,一般的都要求现场至少要抓到几对卖淫嫖娼人员,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

七、雷洋事件中的几个程序问题:

(一)必须穿警服吗?

当然不是,一般查处这类案件大都不穿警服,因为很多场所经营者有比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有的只做熟客不接生客。但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

(二)可以盘查吗?

如认为有违法嫌疑的,经出示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的。

(三)可以带离现场吗?

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口头传唤,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四)可以戴手铐吗?

手铐、脚镣、警绳等属于约束性警械。遇有违法分人员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

(五)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吗?

如果暴力抗法,是可以强制带离现场的。

(六)抓嫖中出现死亡怎么办?

《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规定》对继续盘问期间出现生病、死亡情况做了明确处理规定,我觉得带离期间可以参照执行。突患疾病或者受伤,应立即采取措施救治,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并向分局负责人报告,做好详细记录。

如出现死亡,应保护好现场,保管好尸体;立即报告分局领导和相关部门;立即通知家属或者单位。

分局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区检察院;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死因鉴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三日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对雷洋家属及社会公众而言,雷洋是否嫖娼,不是案件焦点所在,认为此案的核心问题是雷洋死了,举证责任应当倒置,涉案民警要用事实和证据证实其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雷洋之死承担责任。在调查结果没出来之前,可以讨论、发声、质疑,但不要轻易下结论,更不要横加指责,要理性、客观的看待此案。从一开始,我就主张检察机关主导调查,而不是警方在那里再三声明辩白,因为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无论结果如何,那样都不会服众的。

今天我以闲聊的方式讨论此案,没有丝毫对逝者的不尊重。对于雷洋,我们应当给予逝者起码的尊重,不要将逝者放在道德审判的天平上反复煎熬。不管结果咋样,此案警示我们公民个体要约束自己的行为,警方要规范执法行为,如果进而能推动收容教育制度的废除,全民法治观念的提升,那我们今天在这里怎么讨论都值得。

注:此文中主要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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