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烂律师裤子,打律协一耳光,说好的“法律共同体”呢?

2016-06-04 编辑部 法务之家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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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看到律师以这样的形象站在人民法院的大门口时,是否想到了法律的尊严?律师在法院尚且享受此等“待遇”,可以想象一般老百姓在法院是怎样的卑躬屈膝!让一个律师如此没有尊严地走出人民法院,却又何尝不是打了“律协”一耳光!又何尝不是把“法律共同体”的美好愿景摔的稀碎!法治,先从“法律共同体”自己开始,再谈法治进程吧。

说起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事,法务之家小编想到了湖南省岳阳市律师协会的两大壮举值得称道,今天,特别推送给朋友们围观。

第一大壮举:紧急通知。

这事要追溯到1997年。十九年前,岳阳市律协因云溪区检察院严重侵犯了刘正清律师的合法权利,且拒绝改正,岳阳市律协以发布紧急通知形式要求全市律师自即日起停办所有刑事案件。该份通知时至今日读来仍让全国律师深受震撼。在少有律协敢正面声援并保护律师对抗公检法违法侵犯律师权益的大环境中,岳阳市律协的做法绝对是石破天惊,让无数律师备受鼓舞。请看:

 关于自即日起全市律师停办刑事案件的紧急通知

岳律协字(199706

各律师事务所:

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清,115日在担任丁伯初受贿案辩护人的诉讼过程中,被担任控诉一方的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以所谓“妨碍证据”罪非法拘捕已28天。同时刘正清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刘正清也遭到非法拒绝。云溪区检察院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47条、第96条,《律师法》第30条、第32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律师的人身权利,非法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上述事件发生后,市律协和云梦律师事务所多次交涉,要求释放刘正清律师,允许律师会见,至今没有结果。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律师的人身权利、依法执业权利,保护律师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市律协召开了第一届第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鉴于我市目前不具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会议决定全市律师自即日起停办所有刑事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即日起不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

二、已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办好退费手续;

三、今后接受刑事案件辩护的委托时间,由市律协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各律师事务所须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律师协会

1997122

第二大壮举:名誉权诉讼

因认为一篇标题为《岳阳一律师将30万元赔偿款据为己有补亏空》新闻报道中的标题错将“法律工作者”表述为“律师”而损害了律师的名誉,岳阳市律协将当代商报网、长株潭网两网站的主办方告上法庭,目前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岳阳市律协在起诉书中称,被告对内容主体为“法律工作者”,标题主体为“律师”的报道进行刊载,以博取大众眼球。其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岳阳全体律师名誉。

岳阳市律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分别在当代商报网、长株潭网上以相同版面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并在声明中强调被报道主体为法律工作者而非律师;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

律协因为律师声誉受损直接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这在全国极其少见。

岳阳市律协一方的代理律师李武卫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协应当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此次诉讼的依据。

岳阳律协会长周大山认为,这是一件维护岳阳律师集体名誉不受侵害的公益诉讼,“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包括名誉权是律师协会的责任和义务”。(摘自澎湃新闻)

以下是网传起诉状及法院开庭传票:

 

以上岳阳市律协的两大壮举与广西律师吴良述“裤子被法警撕烂”事件并没有直接关系,请大家不要放在一起联想。

摘自“法眼观察”微信公号文章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结尾比较合适,关于此事,转发某法官的一段评论:其实这事本来没必要搞成这样,律师偷偷录音录像确实讨厌,但除了法庭之外,法律没有禁止在其他区域录音录像,即使是在法院里面。如果你的言行无可挑剔怕什么录音录像?如果我知道律师在我办公室偷偷录音,这只能提醒我更注意自己的言行,他要是公开录音公众只能看到一个表态谨慎得体的法官。法院说担心这个律师偷拍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在立案大厅能偷录庭审吗?这说法有点牵强了,明白人都知道是法院知道自己的搜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找的托辞而已,其实正确的作法是不阻止他录音录像,当然法庭上另当别论。(是否可以录音另当别论,如果没有被殴打却又声称被殴打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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