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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裤事件:梅春来律师驳法官商建刚,杨学林携500律师发声明

2016-06-05 编辑部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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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介绍:

商建刚,前律师,现就职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梅春来,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商建刚

商建刚6月4日在微博发布如下评论:作为民商事律师,法院不给你代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立案,建议你首先要从法律专业上再思考下,立案庭的法官释明是否正确,可以结合法官的释明自己再去论证下或者找同行商量一下。律师作为代理人,目的是维护当事人权益,到法院是来立案的,如何立案成功是律师重点思考的问题。如果换成这种姿势,你不给我立,那就给我出收据。你不给我收据,我就到法院纪检去投诉你,我还要给你录音录像。这样做律师,我在做律师的时候不认可,现在也不认可。不是职业身份变了,观点改变了。我在做律师的时候,也碰到过自己认为可以立案,但是法院不给立案的事情。我在想的是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有其他的办法,诸如邮寄立案、换个窗口也许不同的法官看法不同,网上立案,而不当然认为法官一定就是刁难我。律师是维护权利的人,首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权利。律师是专业人士,首先使用的是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

(2)梅春来

6月4日梅春来在其个人微信公号“梅春来杂说”发布如下文章:

 驳商建刚文:你做愿意选择妥协,但我有权选择抗争 

梅春来律师/文

前律师,现法官商建刚,针广西吴律师事件的意见,我则完全不认同,故撰文批驳:

1、你说法官不给律师立案,律师要首先检讨自己的案件是不是属于该院立案范围,但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吴律师有说该案合同约定由青秀法院管辖,且合同履行地也在青秀法院,因此,对这个问题要检讨的是法院,而不是吴律师,法院至现在至少就应该公布为什么不给予立案。再说大凡是律师,均具有司法资格,一件案件该由哪个法院管辖,这样浅显的基础知识也搞错的着实不多,你让律师先检讨这个,坦率地讲骨子里你还是有瞧不起律师的能力,从实务讲,律师为了当事人一个案件,宁愿浪费自己的时间,故意找个由头去法院闹一闹,是没有可能的,商法官是做过律师的,却也不明白这个道理,那就可笑了。

2、你说,法院不给你立案,要将材料暂时放一放,你主张要想其他办法解决,而不是非要坚持要个收据,更不应在不给收据的情况下就去纪检投诉,你说以前做律师不认可,现在仍不认可。我则认为,每个律师都有权选择他认为合适的方法去处理案件,有人选举勾兑、有人选择死磕,有人愿意放弃他本身拥有的权利,也有人则坚决主张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如果仅是为了律师的业务或生存,任何一种方式不应过多指责,正所谓大路朝天,各走一边,但商法官则认为,吴律师坚持要一个签收凭证是不对的,我就有点看不起你。

3、你说律师是维护权利的人,首先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我从来不认同这句话,在中国这种的司法环境,律师更需要有勇气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一个律师连自己的合法权益连主张一下或抗争一下都不敢,这种律师也只能做做民商这一类对抗性少、勾兑性多的律师业务,但绝对不会是优秀、挺立、具有独立人格的刑辩律师和行政诉讼律师,故对律师是否抗争,我们是否要支持他们去抗争,就要看到中国现在这样国情,对于现在这样的国情,律师不抗争真办不了什么事,现在连你这么一个曾经做律师的人,做了法官以后对法院拒不依法出拒签收回执的行为都站出来指责自己曾经的同行不对,我们律师再不抗争,那还有活路吗?

4、最高院和中央政法委选择从律师中招聘做法官,我一直就没有看好过,商法官弃律去做法官,曾经获得赞誉,我也关注良久,当然也希望能调和律师界与司法界分裂的状态,但直到今天吴律师事件,我才确定这种设想和期望是渺茫的。以目前观察所见,凡能被纳入去法官的律师,多半也不过是原先依附于体制赚钱的律师,这样一类被招安的律师,在当权者眼里,也不过是点缀而已,要指望他们来调和分裂、增进共识、那是一种妄想,但你本来就是个点缀,却大言不惭的来教训我等,老子不批你,批谁?

5、但凡法官为违法者背书或公然违法,我从不客气也不尊敬,正如我告诉我的徒弟,对任何法官首先要礼敬,但只要这位法官不守法了,我们就应立即剥夺对他的尊敬,不要说批评,控告他违法并送他去监狱也是应该的,对这个问题犹豫都是惭愧的,所以,你让分享一下我的处理方式,我回答,对于不能当场立案,我一样会强烈要求先签收,然后该受理还是该裁定不予受理则由法院依法处理,但只收材料连个签收手续都不给,那就别怪我对法官不客气,我态度之激烈,绝不逊吴律师。

6、我认为你愧对你现在的法官等级待遇,也白做了16年的律师,从你的表述来讲,你根本就没有领悟至律师行业的真正精神,就是独立自主的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所以你不再值得我尊敬!

(3)杨学林

2016-06-05,杨学林律师发表题为《五百余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发表联合声明》的博文,内容如下:

  严正声明  

据财新网报道,2016年6月3日上午10:30左右,广西律师吴良述到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未果,却在该院信访室内遭多名法警殴打,裤子被扯破,手机被打坏。对此事件,尽管南宁市律师协会及广西律师协会已经介入维权,但,鉴于事件性质之恶劣,同为律师,为维护律师职业基本之尊严,我们仍决定以个体名义联合发表以下声明,以表达我们对吴律师之关切,表达我们对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相关法官、法警之谴责:

一、我们认为,法院应立即向社会公布当时、当场的监控录像。

根据财新网跟踪报道,法院及吴律师对事实的描述存在不一致之处。我们认为,事发场所系法院公共办公所在,法院应当安装有实时监控系统,故此,为恢复事件本来面目,法院有义务、有责任封存当时的监控,并立即向社会公布。我们不希望法院的监控设备如往常某些事件中一样,也刚好出现故障。

二、我们认为,有关法警应尽快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依法接受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应受到拘留等处罚。

根据上述财新网系列报道,法院通报亦确认,“法警大队教导员和另外一名法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手机”,吴律师现场照片显示其身体显然受到了法警的暴力侵犯。法警没有任何对吴律师进行人身搜查的法律依据及司法手续,即强行以暴力手段对其进行身体搜查,我们认为,这是典型的滥用暴力,随意搜查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其性质至少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接受处理。

三、我们认为,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应立即启动程序,对立案庭法官不依法履行立案义务进行违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根据财新网报道,青秀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显然没有严格依据上述规定给予立案,甚至明确拒绝出具收到立案材料的书面凭证。青秀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有法不依,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其必须给予处分,否则,国家法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岂不沦为摆设?

四、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在法院立案及信访接待场所录音录像。

法院通报反复强调事件起因在于怀疑吴律师在法院立案过程中存在私自录音录像的行为。对此,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法律只规定在庭审中不得私自录音录像,对于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处,其明显不属于庭审场所,因此,即使存在私自录音录像也并不违反任何法律及规定。况且,各方现已查清,吴律师根本没有录音录像。事实证明,法警强行暴力搜查吴律师身体,纯因法院工作人员自己疑神疑鬼而引起。

以上四点,是我们对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法官违法拒绝立案,法警公然暴力殴打、违法搜查律师身体这一严重侵犯律师权益事件的意见。职业律师在法院办案尚且被如此野蛮、残暴之对待,普通民众该当如何?该院如此做派,所谓司法为民,依法治国,岂非笑谈?律师职业权益受到侵害不止一次,但是,这一次我们不会放弃,我们将始终保持对该事件的关注!

特此声明!

小编:500余名律师签名,就不在本文展现了,法务之家将会持续关注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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