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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藐视法庭行为何时休?

2016-06-06 杨小利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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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杨小利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位扰乱法庭秩序的当事人作出了5万元罚款的决定。原因是在一起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当庭殴打对方律师并致伤。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也纷纷转载。这样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庭的行为,并非首次。在本应庄严的法庭上,曾经发生过旁听人员在法庭上大声喧哗,扰乱法庭秩序的;发生过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殴打当事人的;发生过当事人当庭威胁辱骂法官的;发生当事人当庭刀刺法官的等等。这样的冲突发生在其他地方不足为奇,发生在法庭上则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法庭是什么样的场所?

2016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条对法庭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进入悬挂国徽、代表国家审理案件的庄严之地的任何人都应当心怀着对国徽的敬意、心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作为执掌法律事业的法官则应当受到人们的尊重与爱护。而发生在法庭上的上述侮辱、殴打、谩骂等行为,伤害的不仅是某个个人,更是司法的尊严与权威。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各个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了对法庭秩序与法庭尊严的维护。

我国法律如何维护法庭的秩序与尊严?

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我国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及制裁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民事诉讼中不遵守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可采取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严重时可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对包括侮辱、诽谤、殴打司法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在内的五种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对于诸如殴打司法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可处以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法院如何处理?

通过见诸报端的此类事件的报道可以发现,对于发生在法庭上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均已作出相应的处罚。如,“旁听人员在法庭上大声喧哗,扰乱法庭秩序”被罚款3万元;“当事人不满对方律师陈述,当庭殴打对方律师”被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殴打当事人”被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并处3万元罚款等。不过,虽然上述相关法律均规定了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鲜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报道。

其他国家如何保障司法权威与秩序?

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不仅是我国面临的问题,其他国家也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在当下,很多国家是通过设立藐视法庭罪来惩罚和威慑破坏司法权威、法庭秩序的行为。普通法系国家如此,大陆法系国家亦是如此。而藐视法庭罪的起刑点都比较低,在美国法庭里穿短裤、拖鞋来应诉,或者在法庭吸烟或者嚼口香糖等行为都可能被判藐视法庭罪,并且法官(包括被侵害的法官)可以直接裁判定罪,无需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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