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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叹!“裸照”作抵押借12万还25万,这道难题用法律怎么解?

2016-06-15 法制网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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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午光言

近日有网友曝光称,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贷宝,有女大学生被要求“裸持”(以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为抵押)进行借款,逾期无法还款将被威胁公布裸照给家人朋友,甚至有借款人威胁“裸持”借款的女生提供性服务,且借款周利息高达30%。对于上述情况,借贷宝称,高息、“裸持”等是用户私下的个人行为,该公司无权干涉,并表示“出借款风险需要自担”。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真的是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用“裸照”作为抵押获得借款,荒唐得匪夷所思,如果不是报道得如此详细,简直让人无法想象真会发生如此之事。不管“裸照”是否属于借款人自愿提供,法律都不能容忍其泛滥下去,必须依法严厉查处,斩草除根。

抵押是担保的形式之一,是借款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等对此均有规定,但都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且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可以作为抵押的六类财产,不管怎么认定“裸照”的属性,都不在这六类财产之列,因此也就不能将此视为担保法所调整的抵押行为,即“裸照”并非法律认可的抵押物,以此抵押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借款本是一般的民事行为,遵循的是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用“裸照”抵押借款也与民法通则第一章确立的基本原则相悖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用“裸照”抵押借款既有违法律规定,亦与社会公德格格不入。

“裸照”事关当事人的隐私,以此作为抵押借款,不但形式上不符合抵押的特征,而且其本质上的要挟之义一目了然。以此获取借款,后患无穷,既要背负高额的利息,还要面临其他风险,报道中那些借款人的遭遇就是前车之鉴,给社会敲响了警钟。要杜绝此类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重拳出击。

一般来说,借款利率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否则就属于高利贷,法律对此不认可,借款人可以不用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最高限额之外的利息。如果出借人以“裸照”要挟借款人支付超出规定部分利息的,就涉嫌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应当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短短四个月就12万元利滚利变成了25万元,如此行径,已经触犯了刑法,相关部门应当立案查处。如果有人还竟敢以“裸照”要挟借款人提供性服务,胁迫借款人非自愿发生性关系,那么就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涉嫌强奸犯罪,亦为法律所不容。

至于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也应依法予以认定。如果平台已经尽到了自己的监管责任,没有给借款人造成表见代理的错觉,借款人也明知是出借人私自行为,则平台不应承担责任。但如果平台管理者明知有人利用其平台用“裸照”抵押借款、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不予制止,甚至提供技术支持,则其不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样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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