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离婚,房子归谁?

2016-07-22 曹成律师 法务之家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律师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13910271035

小编:您还在为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前、婚后房产烦恼吗?还在为如何认定个人房产还是共同房产苦恼吗?还在为出资与否是否影响房产分割焦虑吗?

为了能让朋友们能够轻松掌握我国有关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实务操作,本文作者北京盈科律所婚姻律师曹成通过对各地法院实务判例的研究,特整理出下列房产分割表以飨各位。

 序号

购房时间

出资类型

 处理办法(不考虑另有约定/有无房本等情况)

 

1

婚前购房

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1、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 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3

 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

 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4

 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

 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

 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6

 

婚后购房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7

 

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8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9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10

 

2、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11



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那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12

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13

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14

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15

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6

 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7

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8

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 ,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19

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

 取得房本后另诉

 2、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

 离婚后另诉。

 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

 协商不了的,另诉。

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的;或者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

 另诉。

 5、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

涉及第三人,另诉。





 20

政策房

1、经济适用房

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

 2、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

 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3、两限房

 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补偿款计算公式

适用情形: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1、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共同偿还的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2、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全部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3、按增值倍数计算,适用于调解,易于当事人理解


 4、共同还贷部分/(个人已付部分+共同已还部分偿还)*(当前房屋市场价-未还贷部分)。


  2016最值得关注的2个法律公号  

↓↓↓等待您的品鉴↓↓↓

法律讲坛

ID:Q57641064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法律讲坛,法律界的百家讲坛,与法制日报等媒体签订战略合作协议。500天的辛勤耕耘,收获10多万关注。力求篇篇精品,秉承务实与担当,传播思想、启迪智慧、创造价值!

法眼观察

ID:fygc20140416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法眼观察,十万法官聚集地,用最真实的声音,全方位的视角展示法官群体。聊法院生活,辩法律问题,法眼观察为您提供最有料的法律资讯。

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

▶▶离婚,怎么离?

▶▶夫或妻个人房产赠与配偶,产权变更前可任意撤销,任意啊啊啊!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